企業分立合同糾紛的律師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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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分立合同糾紛的律師操作

工具/原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方法/步驟

【釋義】

企業分立是指一個企業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將企業依法變更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法律行為。企業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兩種形式。存續分立是指原企業存續,其一部分分出設立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企業。新設分立是指原企業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分別設立為新的企業。當事人之間有關企業分立合同的簽訂、效力、履行等發生的糾紛為企業分立糾紛。

【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企業分立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適用】

  處理企業分立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第44條,《合同法》第5章,《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18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31條、第35條的規定。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民法通則》第44條對企業分立的登記、分立各方財產和債權債務承擔問題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關於企業分立涉及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問題,《合同法》第70條以及第5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作出了相應規定。另外,《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18條規定:“企業合併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31條規定:“企業可以通過轉產、停產整頓、合併、分立、解散、破產等方式,進行產品結構和組織結構調整,實現資源合理配置和企業的優勝劣汰。”該法第35條還規定:“經政府批准,企業可以分立。企業分立時,應當由分立各方簽訂分立協議,明確劃分分立各方的財產和債權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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