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住證》是外地來京人員在本市臨時居住的合法身份證明;外地來京人員到達本市後,應在三日內到其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其中,年滿16週歲,在本市暫住時間擬超過一個月的或者擬在本市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當在辦理暫住登記的同時申領《暫住證》。
辦理條件
凡年滿16週歲,在本市暫住時間擬超過1個月或擬在本市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申領《暫住證》。
提交的材料
辦證人居民身份證或原籍鄉以上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暫住在本市居(農)戶內的,應提交戶主的戶口簿或身份證原件(複印件),暫住在出租房內的,還應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續或協議。證件地址與暫住地址不一致的,戶(房)主應註明辦證人實際居住的詳細地址;
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建築工地內部需集體辦證的,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有流動人口姓名、性別、戶籍所在地、暫住地詳細地址、公民身份號碼、服務處所、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的申領暫住證名冊;
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或彩色照片3張。
辦理程序
暫住在本市居(農)戶內的,由辦證人或戶主,向暫住地派出所申辦暫住證;
暫住在出租(出借)房屋內的,由辦證人或房主,向暫住地派出所申辦暫住證;
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建築工地內的人員,由留住單位專職或兼職暫住人口戶籍管理負責人到屬地派出所集體申辦暫住證。
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館業單位,應申領《暫住證》的人員,由店方向所在地派出所集體申辦《暫住證》。
辦理時限
證件證明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當場辦理,發給證件。
費用情況
免費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