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帶走客戶是否構成對企業商業祕密的侵害?

並非所有因員工離職引發的客戶變動都會成為對企業商業祕密的侵害。

方法/步驟

並非所有因員工離職引發的客戶變動都會成為對企業商業祕密的侵害。離職員工如果能夠證明客戶是基於對員工的個人信賴,或者客戶是由於對於新企業的產品質量、價格及供貨條件等原因做出的自主變更交易對象的選擇,並自願選擇與新單位發生交易的,則不應認定為侵權。

如需進一步瞭解這個問題,可參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商業祕密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該書針對這個問題有專門闡述和介紹。該書的作者唐青林律師系商業祕密領域專業律師,辦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業祕密的案件、有豐富的實踐經驗;曾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商業祕密案件並獲勝訴判決,專業論文曾發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編的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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