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在筆者辦理的多個民商事案件中,均涉及到當事人個人簽名問題。有部分當事人因為自己或者交易相對方隨意簽名,被法院判決承擔法律責任或被判駁回起訴,當事人大喊冤枉,卻又苦於沒有證據,無法上訴或申訴,致使自身合法權益遭受到不應有的損害。對於這部分當事人在民商事活動中的簽名,由於其意思表示不真實,我們暫且稱之為“缺陷簽名”。本文僅限於自然人之間民商事活動的缺陷簽名。
當事人缺陷簽名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當事人自己出於義氣或為達成交易目的而造成的意思表示缺陷。在交易活動中,沒有認真審查交易相對方提供的合同內容,出於所謂的義氣或信任而匆忙簽上自己的大名,有的當事人甚至為了達成交易目的在沒有填寫交易內容的情況下隨意簽下自己的名字。以上情形可以稱之為“草簽”。而當事人在草簽合同後,自己或許不在意,甚至早已忘之腦後。等到合同相對方起訴到法院時,已悔之晚矣,造成損失也是必然的。
二是當事人疏於審查交易相對方身份而被對方“忽悠”而造成的意思表示缺陷。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市場交易主體及交易地域也逐漸擴大,不同地域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民商事交易也早已為人們所常見。隨之,部分交易主體不遵守交易規則,利用地域距離,彼此不熟,在籤合同、打欠條時署上假名,拿貨走人或騙錢消失。當事人起訴時,才豁然發現交易相對方根本不存在或者被法院駁回起訴。
三是當事人(不參與交易,不在交易中收取居間費用)基於交易一方的請求,居中介紹交易雙方達成合同後被要求在合同或交易手續上簽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屆滿時,另一方因故在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此時,“居間”介紹的當事人由於自己的當時的簽名而憂慮擔心,自己到底是證明人還是擔保人?
綜上,當事人在民商事活動中應當認真對待自己的簽名,及時審查合同內容及相對方的身份和簽名,準確表達自己的意思表示。規範民商事活動中的簽名,是自然人交易主體誠實信用的表現,也是自然人主體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需要。認真對待簽名,認真對待交易,認真對待對方。
作者:肖毅
201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