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更多人選擇侵犯軟體著作權罪打擊軟體侵權??

當軟體著作權被侵犯時,可採取的救濟方式有民事救濟、行政救濟、刑事救濟,刑事救濟就體現為侵犯軟體著作權罪,但近年來,選擇侵犯軟體著作權罪打擊軟體侵權的趨勢越來越明顯,原因何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方法/步驟

1、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可以藉助公安機關的力量打擊侵權

  侵犯軟體著作權罪是公安機關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直接的證據收集人和證據提供者是公安機關。要知道,公安機關在收集侵權證據上,比我們普通人具有天然的優勢,因為公安機關擁有公權力,而且公安機關肩負打擊犯罪行為的任務,當然也肩負打擊“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的犯罪行為。因此,如果通過“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對軟體著作權侵權行為進行打擊,有利於更大範圍、更深程度地收集侵權行為證據,克服我們自己收集證據的不足。

 2、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對軟體侵權的打擊更徹底

  侵犯軟體著作權罪是對軟體侵權最嚴厲的打擊,威懾效果將遠遠高於普通的民事救濟和行政救濟手段,在實施侵權行為時,侵權人也會考慮侵權的機會成本以及犯罪的機會成本。另一方面,通過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的方式打擊軟體侵權,將有些潛在的侵權行為,或者侵權預謀行為,或者已經開始了侵權行為,但是權利人還沒有發現,或者已經實施了一定範圍的侵權行為,只是這種侵權行為的後果還沒有足夠嚴重,可以納入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的打擊範圍。

3、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在打擊軟體侵權上,證據證明力更高

  前面已經說到,打擊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的主體是公安機關,證據也是由公安機關收集,公安機關收集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的證據,存在天然的優勢,證據的證明力更高。一個證據是否有證明力,證明力大小如何,對案件有直接的影響,但影響證據證明力的因素主要是證據來源是否合法,證據收集是否符合一定的程式。如果一個證據雖然存在,但本身沒有不具有證明力,不能夠起到一定的證明作用,這樣的證據是無力的,也是沒有價值的,法院對這樣的證據也是不可能採信的。在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的證據收集上,由公安機關進行證據收集,比普通的軟體著作權人更專業,在證據收集程式上出現違法的機率也將大大減少,所以最後形成的證據在證明力上更高,更能實現證明目的,從而被法院採信。

綜上,正是由於侵犯軟體著作權罪在打擊軟體侵權上,效果更加、打擊更徹底、證據證明力更高,在軟體著作權救濟中優勢更為明顯,選擇侵犯軟體著作權罪打擊軟體侵權的趨勢越來越明顯,在可以採取侵犯軟體著作權罪打擊軟體侵權時,可以充分利用法律規定,尋找最有利的救濟方式。

相關問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