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試刑法專題解讀:[27]教唆犯?

1、為2014考司考的學子奉獻

2、法律貓分專題進行講解

知識點

教唆故意

教唆故意是指使他人從沒有犯罪意圖到產生犯罪意圖。

(1)如果他人已經具有犯罪意圖,此時教唆,不構成教唆犯,如果對他人起到心理幫助,就構成幫助犯。

(2)如果他人已經有犯輕罪的意圖,教唆他人犯重罪,則構成重罪的教唆犯。

例如,甲本想詐騙,乙教唆甲:“詐騙多累啊,直接搶劫最快!”甲便實施搶劫。乙構成搶劫罪的教唆犯。

(3)如果他人已經有犯重罪的意圖,教唆他人犯輕罪,則構成輕罪的幫助犯,因為對輕罪的實施起了心理上的幫助作用。

例如,甲本想搶劫,乙教唆甲:“搶劫要判死刑的,還是偷吧!”甲便實施盜竊。乙構成盜竊罪的幫助犯。

教唆行為

(1)教唆物件必須特定,如果不特定,就是“煽動”。

找律師網舉例,例如,第373條規定的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物件不能特定;如果特定,就是第435條規定的逃離部隊罪的教唆犯。

(2)教唆行為是引起他人犯罪故意的行為。如果只是將犯罪方法傳授給他人,沒有讓他人產生實施犯罪的故意,只成立傳授犯罪方法罪;如果以傳授犯罪方法為手段,教唆他人犯罪,則既構成教唆犯,也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屬於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論處。

(3)未遂的教唆,這是指甲教唆乙去實施不可能既遂的行為。由於教唆行為沒有任何危險,所以無罪。

例如,甲為了試探乙的膽量,給乙一把空槍,乙不知是空槍。甲讓乙開槍打死不遠處的丙,乙便開槍。因為乙的行為沒有任何危險,乙無罪,甲也無罪。

例外:當教唆他人實施的行為有可能達到既遂,並且也達到了既遂,教唆者便成立教唆犯。

例如,甲為了干擾丙的正常生活,知道丙家一貧如洗,房子是個茅草屋,卻教唆乙入室盜竊丙的財物。但有一天丙偶然帶回一件物品,乙竊得。甲成立教唆犯既遂。[1]

(4)間接教唆的,按所教唆的罪定罪。

例如,甲教唆乙,讓乙教唆丙去盜竊,乙便教唆了丙,丙實施了盜竊。甲屬於間接教唆,構成盜竊罪的教唆犯。

[1]周光權:《刑法總論》(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231頁。

處罰

(1)第29條第1款:“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微信law-book總結,據此:教唆犯起主要作用,定主犯;起次要作用,定從犯。教唆犯也有可能成為脅從犯。例如,甲掌握了乙(婦女)的裸照,威脅乙去教唆丙(法官)徇私枉法。乙被迫答應。乙既屬於脅從犯,又屬於教唆犯。

(2)第29條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該款的理解,舊理論認為:即使被教唆者沒有犯罪,教唆者也構成犯罪,只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這是共犯獨立性的立場,是錯誤的。根據共犯從屬性,該款是指,被教唆的人(實行犯)已經著手實行了犯罪,但是沒有達到既遂的程度,未遂或中止了,所以可以從寬處罰。

獨立罪名

刑法條文中,如果將教唆行為單獨規定為犯罪的,就不再是教唆犯,而按獨立罪名論處。

【總結】常考罪名:

(1)煽動分裂國家罪(第103條第2款)。

(2)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第105條第2款)。

(3)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第373條)。

(4)妨害作證罪(第307條第1款)。

(5)引誘、教唆他人吸毒罪(第353條)。注意:引誘、教唆未成年人吸毒,不是獨立罪名,而是引誘、教唆他人吸毒罪的從重處罰情節。此外,第347條第6款規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按照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從重處罰。

(6)引誘賣淫罪(第359條第1款)。

(7)引誘幼女賣淫罪(第359條第2款)。注意:引誘幼女賣淫是獨立罪名,不是引誘賣淫罪的從重處罰情節。

(8)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第301條第2款)。注意: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是獨立罪名,不是聚眾淫亂罪的從重處罰情節。但在給行為人定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後,在量刑時,應比照聚眾淫亂罪從重處罰。

專題, 司法考試, 刑法, 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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