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書寫答辯狀?答辯狀一般格式是怎麼樣的?答辯狀的基本要素是什麼?
一、概念與特徵
民事訴訟中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後,在法定期限內,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訴訟請求,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書狀,稱為第一審民事答辯狀。第一審民事答辯狀具有下列特徵:(一)必須是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的。(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第113條第2款又規定。“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由此可見,提出答辯狀,對於民事被告來說,既是義務,又是權利,而主要的還是權利。(三)必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
二、內容和寫法(-)首部1.標題:寫“民事答辯狀”。2.當事人欄:標題之下,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列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3.案由部分,主要寫明對原告某人為什麼案件起訴進行答辯,對何時收到起訴狀副本,可寫可不寫。具體寫法如:“答辯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訴訟一案,現答辯如下:”或者寫:“答辯人於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轉來原告xxx提起xxxx之訴一案的起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二)答辯的論點和論據
這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或者說是關鍵部分。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就事實部分進行答辯
對原告訴狀中所寫的事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表示意見。如果所訴事實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提出符合客觀真實的事實來加以證明。就事實部分進行論證,要著重列舉出反面的證據來證明原告訴狀中所述事實不能成立,並且要求反證確實、充分,不能憑空否認原告訴狀中所敘述的事。這裡所說的反面證據,一種是直接與原告所提的證據相對抗的證據,另一種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實的證據。2.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一是事實如果有出入,當然就會引起適用法律上的改變,論證理由自然可以從簡,這叫事實勝於雄辯。二是事實沒有出人,而原告對實體法條文理解錯誤,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則可據理反駁。
三是在程式方面,如果原告起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有具備引起訴訟發生和進行的條件,則可就適用程式法方面進行反駁。3.提出答辯主張
在提出事實、法律方面的答辯之後,引出自己的答辯主張,即對原告訴狀中的請求是完全不接受,還是部分不接受,對本案的處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張,請求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三)尾部和附項1.致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xxx人民法院2.右下方寫:答辯人:xxx(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3.附項:寫明:(l)本答辯狀副本x份;(2)證物或書證xx(名稱)x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