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雜的租賃業務涉及四方主體。
方法/步驟
租賃公司與供貨商簽署租賃物買賣合同;
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署融資租賃合同,將該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
租賃公司向銀行申請保理融資業務;
銀行給租賃公司授信(強調專案公司)、雙方簽署保理合同;
租賃公司與銀行書面通知承租人應收租金債權轉讓給銀行,承租人填具確認回執單交租賃公司;
銀行受讓租金收取權利,給租賃公司提供保理融資;
承租人按約分期支付租金給銀行,承租人仍然提供發票,通過銀行給承租人;
當租金出現逾期或不能支付情況時,如果銀行和租賃公司約定有追索權,承租人到期未還租金時,租賃公司須根據約定向銀行回購銀行未收回的融資款,如果供貨商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租金餘值回購保證或物權擔保的,由供貨商或其他第三方向銀行回購銀行未收回的融資款。如果是無追索保理,則保理銀行不得對租賃公司追索,只能向承租人追償。
注意事項
本經驗是依據本經驗發表之日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的有關規定出具。如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則本經驗可能需要調整。
如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則本經驗可能需要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