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移民香港或澳門政策及流程?

親屬移民香港,也就是俗稱的團聚移民香港。一方必須是香港居民身份,關係人是直系親屬,分香港簽發單程證、內地簽發單程證二種。(二者屬無條件限制性、需要消掉國內身份)。

親屬移民香港或澳門政策及流程

工具/原料

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門,分居多年的;

根據分居多年的具體年限,由於各地情況不同,規定的分居年限也不一樣。

  申請者是男性的配偶,容易獲准。申請去香港的分居年限與去澳門的分居年限也不相同。廣西現公佈的分居年限,去香港的須分居滿4年以上,去澳門的須分居滿8年以上。

  申請人應向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遞交下列證明材料,由受理機關驗證,並留下影印件:

  (1)申請人與在香港、澳門的配偶的合法婚姻證明。港澳同胞與內地公民結婚的,遞交內地公民戶口所在地縣以上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結婚證。在香港登記結婚的,遞交香港婚姻註冊處出具的結婚證書以及內地涉外公證機關出具的夫妻關係公證書。

  (2)配偶在香港、澳門有永久居住資格的證明。如註明持證人在香港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澳門身份證影印件。

  (3)香港或澳門配偶的近期來信。

定居香港、澳門的父母年老體弱,必須由內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一般來說,在香港、澳門的父母分別達到60和55歲為"年老";身體有病、健康不佳為"體弱";在香港、澳門沒有子女的屬"必須由內地子女前往照料",其內地一個子女才可申請去香港、澳門定居,以照顧父母。

  對於在香港、澳門的父母身邊原有的子女,因移民或經商等原因離開了香港、澳門去其他國家,造成父母身邊無子女,內地子女又申請去港、澳定居照顧父母,由於受名額限制,目前尚無法滿足要求。

  申請人須向受理機關遞交下列證明材料:

  (1)與香港、澳門親屬的關係證明。如公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係公證書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2)香港、澳門親屬有永久居住資格的證明;

  (3)定居香港、澳門的父母身邊無子女的有關證明;

  (4)香港、澳門父母健康狀況證明,如醫院的證明等(對體弱者而言);

  (5)香港、澳門親屬近期來信。

內地無依無靠的老人和兒童,須投靠在香港、澳門的直系親屬和近親屬的;

該項條件中的"兒童"應指12週歲以下者; "直系親屬"是指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 "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申請人應向受理機關遞交下列證明材料:

  (1)與香港、澳門親屬關係的公證

  (2)香港、澳門親屬有永久居住資格的證明;

  (3)在香港、澳門的親屬同意照料(撫養)的證明材料;

  (4)香港、澳門親屬近期來信。

定居香港、澳門直系親屬的產業無人繼承,必須由內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繼承的;

定居香港、澳門直系親屬在香港、澳門有產業,並且在香港、澳門無子女的,才屬產業無人繼承。

  該項條件中"定居"應是在香港居留7年以上,有永久居留資格的;"

  產業"是指定居香港、澳門父母、祖父母等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不含華僑、臺灣同胞、外籍華人的一般投股,動產的臨時轉移以及房屋。"繼承"是對遺產而言,不含承領在世人的財產,如承領在世人的財產,應用第二個條件去衡量。 "必須"指在港、澳無份額可由港、澳繼承人代管,內地繼承人不前往港、澳定居,不影響所有權。

  申請人應向受理機關遞交下列證明材料:

  (1)香港、澳門直系親屬產業狀況的證明。如律師的有關公證、商業註冊證明材料、稅單、產權證明材料、銀行存款證明材料等;

  (2)內地子女有合法繼承權的證明;

  (3)該產業主人屬於直系親屬並在港、澳定居(提交身份證影印件),在港澳無子女繼承的證明材料等。

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定居的。

第五個條件中的“特殊情況”;是指法規中沒有列到,但條件更充足的,如老年夫妻雖不足分居年限,但有特殊理由的。

方法/步驟

提出申請

  內地公民符合上述申請去香港、澳門定居或短期停留條件的,本人可到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履行申請手續

  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後,並履行下列申請手續:

  (1)交驗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戶籍證明和工作證。如公安部門要求提交影印件,應予影印提交。

  (2)填寫《中國公民出境申請表》,應用毛筆或鋼筆如實詳細填寫。"出生地"一欄應寫明省、自治區名稱和市、縣名稱。

  (3)遞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前往香港、澳門的書面意見。這個書面意見應明確表示是否同意申請人去香港、澳門定居或短期停留。無工作單位的,可遞交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

  (4)遞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即符合上述第二、第三條各款所述的應遞交的相應證明材料。

  (5)交申請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照片5張。

受理申請

申請人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回答了有關詢問和履行申請手續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即可受理其申請。如手續不完善、證明材料不齊全,應補充完善齊全後才予受理。

領取去香港、澳門的證件申請人接到批准通知後,由於名額的限制,相當部分的申請人都要等候發證。因為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對獲得批准的申請人,還要做發證的安排。安排的次序,一般先安排分居時間長的,屬短期去港、澳的,先安排會見臺灣親屬或直系親屬、先申請的以及情況特殊的。  

入境管理部門簽發證件後,即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須攜帶領證憑證,前往領取,並交工本費和簽註費。領取證件一般應攜帶本人戶口本、居民身份證、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的領證介紹信等。持《前往港澳通行證》的人員,應當在赴香港、澳門定居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出戶口。

注意事項

  公安機關對於批准赴港澳地區定居的公民,發給《前往港澳通行證》;而批准赴港澳地區探親或因其他原因的作短期逗留的公民,發給《往來港澳通行證》。《前往港澳通行證》是一次性的單程通行證,持有者憑此從指定口岸出境,到達香港、澳門後,還要憑此證辦理在香港、澳門的定居手續。《前往港澳通行證》的有效期一般為3個月,一次出境有效,不能辦理延期。

  申請人拿到證件後,一定要注意簽發的日期,在規定的時間內前往香港、澳門。《往來港澳通行證》可以多次使用,且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5年,使用期滿後可延期兩次,每次可延期5年。考慮到申請人前往港澳探親或者會親的實際需要,公安機關一般會給予3個月以內的居留期限,即在《往來港澳通行證》上作一簽注。

內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門,憑《前往港澳通行證》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從指定口岸通行,返回內地時也可以從其他對外開放口岸通行。指定口岸:往香港從深圳口岸通行,往澳門從珠海拱北口岸通行。持單程通行證來港的人士,入境時,入境事務處會批籤臨時居留一年,他們需在抵港一個月內,辦理一年臨時居留手續,並取香港居民身份證"。然後必須在港住滿7年,才有資格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在此之前他們仍然為臨時居民身份,此期間需每年到入境事務處,辦理延期居留手續。

持有香港身份證的臨時居民,在香港住滿7年之後,可在辦理延期手續的同時,向入境事務處人員提出申請永久居留。經考慮批准後,申請人便可辦理轉換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的手續。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表示持證人在香港擁有永久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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