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PPAP(TS16949)----程式篇?

檔案控制程式--001

記錄按《記錄控制程式》執行

1.目的

對質量體管理系中的檔案進行規範和控制,確保檔案的充分性與適宜性,確保各相關場所使用有效檔案。

2.適用範圍

適用於與質量管理體系有關的檔案和資料的控制。

3.職責

3.1質量部負責編制質量手冊,管理者代表稽核,總經理批准。

3.2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相關的質量管理體系程式檔案,相關部門主管稽核、簽字,質量部審定,管理者代表批准。

3.3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其他管理性檔案,相關部門主管稽核、簽字,綜合部審定,管理者代表批准。

3.4技術部和相關部門負責編制主管的技術檔案、支援性檔案,包括《工序標準操作卡》、《作業指導書》、《裝置操作規程》、《檢驗指導書》等,並由部門主管領導稽核批准。

3.5各部門設兼職檔案管理員,負責本部門檔案和資料的管理工作。

4. 工作程式和要求

4.1檔案的分類

4.1.1受控檔案

凡質量管理體系執行的部門(含提供認證機構)、場所、班次,使用的檔案均為受控檔案,包括:

a.質量體系檔案:如質量手冊、程式檔案和其它質量檔案(表格、報告等)。

b.管理檔案:如制度等。

c.技術、支援性檔案:如工程圖樣、工程標準、資料資料、檢驗指導書、試驗程式等。

d.外來檔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法律法規、顧客工程規範、供方記錄等。

4.1.2非受控檔案

凡於質量管理體系執行無關聯的檔案屬於非受控檔案,如行政任命、事務性通知等。

a.蓋“非受控”章的檔案為非受控檔案,供有關人員參考用。

b.因評審、考察等用的,向上級機關或顧客提供的質量體系檔案,均為非受控檔案。

c.“非受控”檔案,更改不通知,作廢不回收。

4.1.3檔案管理

a.質量體系檔案、管理性檔案由綜合部歸檔、控制、分發和回收。

b.技術檔案由技術部歸檔、控制、分發和回收。

c.外來檔案由各相關部門接受後進行識別,對需執行的檔案按受控檔案進行控制和管理。

d.各相關部門檔案由各部門進行控制和管理。

4.2檔案編號

4.2.1質量手冊

組織簡稱

檔案性質規定編碼如下:程式檔案-QP;管理檔案-GL;支援性檔案-WI;外來檔案-WL。

4.2.3用修訂狀態作為檔案每頁的修改標識,用0,1,2,……,9等十位阿拉伯數字順序表示,初始為0,中間不允許有空號。(技術檔案按技術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4.2.4檔案版本用A,B,……,Z等二十六位英文大寫字母順序表示,初始為A,中間不能有間隔。

4.3檔案編制與審批

4.3.1質量手冊由質量部組織編寫,管理者代表稽核,最高管理者批准。

4.3.2程式檔案和管理規定/規則/細則/工作標準由各職能部負責編制、稽核,質量部或綜合部審定,管理者代表批准釋出實施。

4.3.3檔案編制後,填寫《檔案審批》,履行稽核、審定、批准釋出手續。

4.4檔案的發放與接收

4.4.1發放:檔案下發時,要加蓋紅色檔案“受控章”,填寫《收文登記簿》,發至使用點,確保檔案受控,且每個使用點都能得到相應的有效檔案。

4.4.2接收:各單位檔案管理員負責檔案的簽收、登記。

4.4.3管理:綜合部對發放的檔案建立《受控檔案清單》,對檔案進行動態管理。

4.5檔案的修訂、換版及銷燬

4.5.1檔案的修訂及換版由綜合管理部執行。

4.5.2管理檔案需修改/換版時,由檔案的編制者填寫《檔案修改/換版通知單》,履行原稽核、會籤手續後,由質量部審定,管理者代表批准後實施。

4.5.3綜合部對修改/換版的管理檔案下發《檔案修改/換版通知單》及修改後的檔案,在《受控檔案清單》中刪除原有相應檔案。

4.5.4技術檔案的更改填寫《技術通知單》,具體執行《技術檔案管理規定》。

4.5.5各單位在收到新修改的檔案後,及時檢視對應的《檔案修改/換版通知單》。

4.5.6作廢管理檔案收回後,綜合部填寫《檔案銷燬記錄》記載收回檔案的去向和處理方式。

4.6檔案的保管

4.6.1部門檔案管理員要把檔案分類,並按一定的規則放置,以便迅速查詢及核對。

4.6.2生產現場的檔案擺放位置及方式,在不影響操作、擡頭即可見到的原則下,由相關部門確定,檔案使用人員執行。

4.6.3檔案應妥善保管,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擅自標識、塗改和影印,並防止汙染和損壞。

4.6.4影響使用的破損檔案,由檔案使用負責人到檔案發放部門更換相同版本相同編號的檔案,破損檔案收回。

4.6.5外來檔案包括標準、顧客提供的工程圖樣、法律法規,獲得外來檔案的部門要對檔案的有效性及適用性進行識別,識別後的有效、適用檔案要受控,其審批、發放、變更、回收,按受控檔案進行管理。

4.6.6顧客提供的新工程規範檔案,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和審批,要在兩個工作周內完成更改,發放和實施,包括影響生產件批准的檔案更改或更新並記錄生產實施的日期。

4.6.7檔案使用人調離崗位,應及時與新調入人員進行檔案交接,併到綜合管理部辦理交接手續。

4.6.8收回的作廢檔案一律無痕銷燬處理。若作為資料或其它目的需保留的任何作廢檔案,檔案管理員《檔案銷燬記錄》“備註欄”中做好記錄後加蓋“作廢參考”章,由檔案需要部門自行管理。

4.7檔案評審、換版

由於組織機構、產品結構重大調整等因素導致管理體系發生變化時,綜合管理部及時組織對現行檔案適用性進行評審,必要時按以上相關條款進行修訂或換板。

4.8記錄的管理

記錄是特殊形式的檔案,按《記錄控制程式》進行控制。

5. 相關檔案目錄

5.1《記錄控制程式》

5.2《技術檔案管理規定》

6. 相關記錄及儲存期

6.1《受控檔案清單》長期儲存

6.2《檔案審批》儲存期隨檔案壽命

6.3《檔案修改/換版通知單》儲存期隨檔案壽命

6.4《檔案銷燬記錄》儲存期五年

6.5《收文登記簿》長期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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