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探望孩子問題,遭拒怎麼辦,探望權的執行?

離婚後探望孩子問題,不僅關係著父母的權利,更是子女的權利,一方配偶阻礙原配偶對子女的探望,其實是限制子女享有親權的權利。離婚後一方探望孩子遭拒該怎麼辦?下文為您提出幾種在實踐中解決探望權執行問題的對策。

一、如果父母雙方矛盾激烈,難以相互配合,可以考慮探望權受阻情況下由未

一、如果父母雙方矛盾激烈,難以相互配合,可以考慮探望權受阻情況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幼兒園或學校協助執行探望。

在我國,婦聯和青少年權利保護部門則可以作為法院執行這類案件時的協助單位。由幼兒園、學校和婦聯及青少年權益保護部門協助執行,不會給孩子幼小的心靈帶來創傷。

二、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文書

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應負刑事責任,雖然實踐中極少使用這項規定,沒能運用最具強制力的法律手段保證法院判決的執行,使一些“軟對抗”的被執行人逍遙法外,使得這項法律規定形同虛設。對拒不執行生效裁判與阻礙執行者,是可以提起法院適用拒絕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文書的。

三、探望權受阻,可成提起變更撫養關係訴訟

行使監護權的一方拒絕對方探望子女,使子女得不到父母雙方的關愛,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理應成為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法定理由,當然在探望權制度上還有一些限制性措施,如規定不得對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利父母子女關係的教育,不宜將夫妻間“仇恨”傳染給未成年子女等。

四、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

探望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人身權利,如果撫養人故意設定探視障礙,使得探望權人見不到子女,遭受精神痛苦,探望權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判決精神損害賠償既可以補償探望權人不能行使探望受到的傷害,又可以約束撫養人履行協助義務。但此賠償必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實踐中需嚴格掌握。

以上是離婚後探望孩子問題以及探望權的執行問題,僅供參考。在實踐中,很多探望遭到拒絕的人很少會採取這些手段去實現探望權的執行的,也可以請親人、朋友甚至是律師對另一方進行交談、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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