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三會如何召開?

股份公司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會議召開要點

方法/步驟

1 會議內容

1.1 與公司高管溝通,確定公司擬表決議案。

1.2 審查公司內部章程、關聯交易管理規則、對外投融資管理規章、三會議事規則等管理規定及公司法、證券法等公司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規。確定議案的表決程式。

2 會議名稱

2.1 向公司索要近期三會情況,確定三會的會議名稱。

2.2 “屆”,用於定期的董事會、監事會會議,董事會、監事會一般三年一屆;“次”從每屆第一次開始起算,次屆重新起算。

2.3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以“XX年度股東大會”命名,臨時會議以“XX年第X次臨時股份大會”命名。

2.4 董事會會議可以分為定期董事會會議和臨時董事會會議,定期董事會和臨時董事會會議命名分開進行。定期董事會以“第X屆董事會XX年第X次會議”命名,臨時董事會以“第X屆董事會XX年第X次臨時董事會“命名。

3 會議程式

3.1 會議提起與通知

3.1.1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3.1.2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3.1.3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3.1.4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3.1.5 公司召集人應當收回通知與會者的簽字反饋檔案。

3.2 會議召開

3.2.1 會議召開之前會議參與人應當在會議簽到表上籤到,表決時在表決票上選擇,表決後在會議決議及會議記錄上簽字。

3.2.2 表決前審查與會人員表決資格,包括身份資料、委託書、關聯迴避事項等。

3.2.3 會議召開後,對會議檔案歸檔留存,涉及工商變更登記的及時向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申請,公眾公司需要進行相關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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