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個人財產如何做婚前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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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對情侶都是懷著美好憧憬走入婚姻殿堂,但生活畢竟不是童話,曾經相愛的夫妻也可能走上離婚道路。所以,當人們選擇結婚時,需要正視各種問題,包括財產問題。依照現行法律,具體哪些財產是屬於個人財產的?如果為了避免離婚時產生財產糾紛問題,個人財產如何做婚前公證?針對這兩個文章,下文將作出詳細介紹。

一、哪些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依照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個人財產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在結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裡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指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的財產。由於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關係密切,對於保護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當專屬於個人所有,而不能成為共同財產。

(三)繼承、接受贈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願,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用,那麼,該財產就屬於夫妻特有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於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於夫妻特有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個人財產如何做婚前公證

具體而言,辦理個人婚前財產公證,需要經過以下四個步驟:

(一)當事人需要準備好以下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有結婚證的也要帶上結婚證。

2、與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協議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婚前財產協議公證的文字和電子版。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協議上的簽名和訂約日期需要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在公證員當面簽字。

(二)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

(三)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雙方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該筆錄是做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保存於公證卷宗檔案內。

(四)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式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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