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寫申訴狀?

概述

民事申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現行《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決、裁定生效以後提出申訴的規定,而是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再審,申請再審時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審申請書,而非民事申訴狀。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的權利。有關國家機關對公民的申訴,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根據《憲法》賦予公民的申訴權,公民對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決、裁定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這種訴訟領域內的申訴權是基於國家根本大法的規定,其性質屬於公民的民主權利。而民事申訴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據《憲法》行使申訴權的表現。

格式

申訴狀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申訴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寫明原終審法院名稱)XXXXX第XXX號XX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提出申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申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訴狀副本X份(按被申訴人人數確定份數)。

要點

法律對民事申訴狀的製作沒有規定,根據審判實際的需要及民事申訴與民事申請再審的相通之處,民事申訴狀的製作可以仿效民事再審申請書。其製作要點是:

1、首部:(1)註明文書標題民事申訴狀。(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在其身份或有關基本事項之後,應註明其在原審或終審中的訴訟地位。(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製作日期,並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度。

2、正文:闡明申訴的請求事項和事實理由。(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麼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2)事實和理由:首先明確而具體地寫出生效判決、裁定的錯誤,然後針對指出的錯誤,全面、客觀、準確地陳述案件的有關事實,具體列出有關人證、物證、書證以及要害的證據線索;也可以先簡要闡述案情,然後依據事實指出原裁判的錯誤。根據有關法律條款的規定,在歸結事實的基礎上,簡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認定事實方面的不準確,在適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訴訟程式方面的不當,從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請求事項。

3、尾部:(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2)申訴人簽名、蓋章。(3)申訴日期。(4)附項:附上已生效判決書、裁定書,以及可以支援其申訴請求的有關證據材料。

範文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被告):復旦大學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xxxxx號,法定代表人xxx。

委託代理人:田玉民律師,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絡電話13636373***。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陳某某,男,1942年12月30日出生,漢族,住xxx省xxxxxx室。

上訴人因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9日(2009)東民初字第xxxx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判令撤銷(2009)東民初字第xxxxx號判決書;

2、依法判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3、依法判令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審法院在審理及判決中存在諸多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嚴重失職,以致最終做出了被上訴人對全部涉案文章擁有著作權的錯誤判定,屬於嚴重的事實認定錯誤。

一審法院判決書述及“經審理查明:···原告創作完成了以下作品,並公開予以發表···”,認定涉案文章均系“原告撰寫”,原告屬於涉案文章的作者,對涉案文章擁有著作權。一審判決該等認定嚴重錯誤,違背事實真相。

對此,上訴人一審答辯狀、代理人書面代理意見中已有詳盡闡述:本案所涉文章、故事早已在國內外廣為流傳,並非陳某某原創,陳某某對該等文章、故事不享有著作權。涉案文章與陳某某主張其擁有著作權各文章、故事存在相同或相似之處是因為該等相關文章、故事均摘抄、援引、改編自國外文章、故事。該等文章、故事均屬於國外經典作品,流傳甚廣,絕非陳某某“創作完成”。這也是我國外語教育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上訴人再次將一審中對原告的質證列表如下,為二審法院對原告證據、上訴人反駁證據進行稽核並對涉案文章是否為原告最先發表、是否為原告創作完成、原告對涉案文章是否擁有著作權做出準確判斷提供參考。序號署名作者文章出處出版/發表時間然而,一審法院卻無視該等事實與證據,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認定,其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嚴重錯誤: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稽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第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採納的理由。”因此,一審法院應對一審原告的證據、上訴人一審提交的反駁證據獨立進行判斷,做出稽核認定,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並在判決書中闡明證據是否採納的理由。

1、一審法院未對原告證據進行獨立的稽核判斷,即對原告所有證據全盤接受,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等相關法律規定。在一審法院可簡單通過網路搜尋等方式對原告證據進行稽核或者直接根據上訴人一審反駁證據進行稽核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並未進行該等獨立稽核判斷即直接認定被上訴人擁有著作權。

2、一審法院不僅未對上訴人一審提交的反駁證據進行稽核判斷,也未依據上訴人反駁證據對原告證據進行核驗,未闡明是否採納上訴人反駁證據的理由,甚至連是否採納也未置一詞,而是採取了置之不理、故意遺忘的處理方式,嚴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對於上訴人一審提交的反駁證據,一審法院僅在判決書中以“另,被告提交了網頁列印件作為證據證明其他涉案文章的來源,原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一語帶過,並未進行任何稽核判定。事實上,上訴人一審反駁證據除列印件外,(論文範文www.fwsir.com)均附有相應可檢視的網際網路網址及相關圖書資訊,其真實性足以確認。因該等圖書文章等出版發表時間較為久遠,蒐集困難,一審中上訴人未能針對原告所有涉案文章全部提供紙質圖書作為反駁證據,但上訴人已提供可檢視的網際網路網址及圖書版次資訊,一審法院足以確認上訴人一審提交的該等涉案文章、圖書資訊等反駁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

二、一審法院僅以上訴人一審未出庭為由認定上訴人放棄了質證權力並在訴訟程式的多個方面對上訴人進行了不公平的對待。事實上,上訴人已通過答辯狀、代理意見及反駁證據對被上訴人的訴求和證據進行了充分的反駁、質疑和對抗,上訴人並未放棄質證權力。

三、除上述一審法院對原被告證據的稽核認定存在不符合法律規定情形且對上訴人未能公平對待之外,一審法院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還存在以下錯誤和不公平之處:

1、作為原告證據的《大學英語六級200篇》、《大學英語四級完型填空200篇》兩書屬於非法出版物,不能作為本案證據。該兩書於1998年由中國xxxx出版社出版,出版時使用了同一書號,即ISBN:7-5007-xxxxx。原告援以為證的該兩書2000年版本和該兩書2005年版本,亦使用了上述同一書號,即六書一號。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新聞出版署相關規定,如《關於禁止中國標準書號“一號多用”的規定》,不同圖書、同一圖書的不同版次都應分別使用不同書號。《大學英語六級200篇》、《大學英語四級完型填空200篇》兩書三版共六書使用同一書號嚴重違反一書一號的相關規定,屬於非法出版。此外,《大學英語六級200篇》、《大學英語四級完型填空200篇》兩書於1998年首次出版,並存在2000年、2005年版本,但該2000年、2005年版本均標註為第2版,因此原告援以為證的該兩書2000年版亦存在假冒中國少年兒童出版社出版的可能。

然而,一審法院對此不僅沒有進行獨立稽核判斷,而且對上訴人關於上述六書一號問題的質證意見同樣選擇了置之不理、故意遺忘。

2、被上訴人在一審答辯中提出被上訴人所主張擁有著作權的涉案文章均載於各彙編性質的習題書籍中,被上訴人僅僅作為彙編圖書的第三編著者出現,而非在各篇文章上直接署名的作者。因此,被上訴人對該等圖書僅享有彙編者的權利,該等證據無法證明涉案文章為被上訴人創作完成,無法確認被上訴人對涉案文章擁有著作權。

然而,一審法院同樣未就此點進行審查判斷,對上訴人就該點的質證意見同樣選擇了置之不理、故意遺忘。

3、關於本案的舉證期限,由於雙方當事人並未就此進行協商,故該案舉證期限是由一審法院指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等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然而,如一審判決書所述,本案2009年5月19日立案,2009年6月17日開庭,除去相關訴訟文書郵寄送達時間,留給上訴人的證據蒐集時間不足十天。因此,原審法院一審中存在嚴重程式錯誤。

此外,由於本案所涉圖書、文章的出版和發表時間較為久遠,證據蒐集非常困難,上訴人在答辯之後提交了《大學英語四級晨誦夜讀精品365篇》作為反駁證據。判決書未對該證據做出稽核判斷,也未述明是否採納及其原因,僅述及“原告認為上述證據的提交超過舉證期限,不予認可”。上訴人認為,即使不論前述本案舉證期限方面的程式問題,該等反駁證據亦應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的新證據,一審法院應予認可。

綜上所述,現有事實足以確認被上訴人主張其擁有著作權的涉案文章並非被上訴人原創,被上訴人所主張的文章與上訴人涉案圖書中的文章存在相同或相似是因為該等文章均系直接或間接摘抄、援引、改編自國外文章、故事。該等文章、故事早在上訴人、被上訴人涉案文章、圖書發表出版之前即已在國內外廣為流傳。被上訴人謊稱對該等文章擁有著作權並利用索賠數額小、相關出版社無暇答辯及年代久遠證據蒐集困難等因素通過法院起訴或要挾方式從全國幾十家出版社謀取不當利益並以此為生財之道,性質非常惡劣。而一審法院未能盡職審判,在實體、程式方面都存在諸多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僅以上訴人一審未出庭而排斥原告訴訟權利、偏袒被上訴人一方,並最終做出了涉案全部文章均系原告撰寫、原告創作完成並公開發表了全部涉案文章因而原告擁有著作權的錯誤認定。一審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中國新聞出版報》上向汙衊他人侵犯其著作權實為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被上訴人公開賠禮道歉則更加荒謬和諷刺。該一審錯誤判決不僅令上訴人蒙冤,亦必對被上訴人繼續要挾其他出版社起到鼓動作用。

因此,懇請貴院依法撤銷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維護法律尊嚴和公平正義!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復旦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田玉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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