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未定居人員如何辦理離婚,涉外離婚在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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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國未定居人員如何辦理離婚

(一)一方為出國人員(在國外合法居留6個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國公民),另一方為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

一方為出國人員,另一方為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雙方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雙方須共同到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出國人員出國前的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居住國內的中國公民須提供身份證和戶口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及結婚證;出國人員應提供護照、離婚協議書及結婚證。

當事人雙方如有爭議,可以向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雙方均為出國人員:

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且在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的結婚登記,現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雙方須共同到原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申請離婚登記。居住國不承認外國使領館辦理的離婚登記並允許當事人在該國離婚的,可以在居住國辦理離婚或回國內辦理離婚。

雙方有爭議的,可以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

涉外離婚在哪起訴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既可以在我國起訴,也可以在會受理此離婚案件的外國起訴。

(1)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要求離婚的,應由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國內一方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內國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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