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重婚罪中的配偶權,重婚罪要付精神損害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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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配偶權

何謂配偶權,我國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對此均未作出規定,學界亦有不同定義。但大多認為,配偶權的一般內容主要包括夫妻姓名權、住所決定權、同居義務、忠實義務、及家事代理權等。在現代民法理論中,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主要是指對配偶權中的忠實義務的侵害。

根據民法理論,重婚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責任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第一,須有違法行為,即有重婚的行為。

第二,須有精神損害的事實發生,即是使無過錯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損害的事實。

主要包括:一是合法的婚姻關係受到破壞,二是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損害,三是對方配偶精神痛苦和精神創傷,四是為恢復損害而損失的財產利益。

第三,須有因果關係。重婚的違法行為,是造成無過錯配偶精神損害的直接原因。

第四,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故意。即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方或第三人主觀上故意違反婚姻法,明知合法婚姻關係受法律保護,合法的配偶身份利益不容侵犯,卻實施這種行為。

具備上述四個要件,即構成侵害配偶權民事責任。

應當指出的是,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的這種損害賠償制度,是以配偶離婚為條件的,因此,離婚,既是損害事實的內容,也是因果關係鏈條中的必要環節,缺少這一環節,就不能構成這種形式的損害賠償。

二、重婚罪要付精神損害賠償嗎

由於第三人與配偶一方重婚,而使對方配偶的身份利益受到侵害,構成《婚姻法》規定的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內容,是賠償精神創傷和精神痛苦的損害,因而具有撫慰金賠償的性質。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當依照—般精神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算定。

當確定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構成以後,應當按照上述辦法,計算精神損害賠償數額,責令侵權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如前所述,重婚行為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為,是嚴重的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其中的結婚,既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實婚。

這種行為,在刑法上構成刑事犯罪,在民法上應當構成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應當追究民事責任,責令加害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補償受害人的精神損害。

對重婚者追究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程式,而只能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

因為按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物件,只能是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或者經濟損失,不能附帶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有學者認為,這種規定本身就是有缺陷的,但是,立法者在修訂《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接受這種修改意見,仍然堅持過去的意見。

因而,就形成了現在這種尷尬的局面。按照現在各地法院在處理侵害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案件的習慣做法,對構成重婚的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受害人應當在重婚的刑事訴訟以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確定究竟是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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