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內容,離婚精神損害怎樣賠償?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內容,離婚精神損害怎樣賠償】,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內容

(一)婚外性行為。配偶不為婚外性生活,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本質要求,是夫妻忠實義務的具體體現。夫妻性生活的排他性決定了婚外性行為是影響婚姻關係穩定的首要因素。《婚姻法》規定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婚外性行為的表現,現實中婚外性行為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因各種婚外性行為導致婚姻解體的案例也是舉不勝舉。隨著國門打開西風東進,西方性解放思想使婚外性行為愈演愈烈,對婚姻家庭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破壞也日益嚴重。我覺得應當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婚外性行為有下例6種: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包養情人、賣淫嫖娼、通姦、第三者插足等。

(二)危害家庭的不良行為。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是《婚姻法》規定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法定情形,將其歸入危害家庭的不良行為中。賭博、吸毒兩大惡習不僅是違法行為,如長期為之,並不亞於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給另一方造成的傷害,《婚姻法》規定為離婚的理由,卻沒有規定可以提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其他危害家庭不良行為是指四種行為以外危害家庭生活造成婚姻關係破裂的行為,如“網絡婚姻”,因網戀引起的離婚訴訟從無到有日趨多見,作為“精神外遇”的網戀,影響了配偶之間感情的交流,已經成為婚姻解體的新殺手。

(三)侵害配偶生育權。生育權在配偶間互為權利和義務,他人也負有不得侵害配偶生育權的義務。將侵害配偶生育權作為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之一,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第一,侵害配偶生育權的行為在現實中客觀存在;第二,侵害配偶生育權具有潛在的危害性,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一對夫婦終生只能生育一個孩子,故意侵害配偶生育權,當配偶已不能生育或離婚後不能再婚時,就會導致侵權後果的產生;第三,第三人也能對配偶生育權造成侵害,如妻子因與他人通姦而懷孕生子,第三人的通姦行為不僅侵害了丈夫對妻子的性權利也侵害了丈夫合法的生育權。

二、離婚精神損害怎樣賠償

(一)婚外性行為引起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重婚是婚外性行為的一種。確定其精神損害賠償額,首先,應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系數,並根據上述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額的原則來確定賠償額的份額或比例才能恰當與公平。其次,如果夫妻共有財產如金錢等不足於賠償無過錯方損失或者其共有財產分割時,過錯方所分得的財產如房屋等無法通過折價或抵償的方式賠償對方損失的,則人民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來確定其賠償數額。

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精神損害賠償係數並優先確定物質損害賠償額,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第10條即根據侵權人過錯方承擔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精神,又符合各個家庭的實際情況並便於法院的執行及無過錯方權利之實現,使過錯方和無過錯方都切實感受到法律的功能與作用,從而對各個婚姻家庭產生制約及規範性影響。當然,如果過錯方給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害是巨大,其所分得的共有財產無法再賠償其損失,則另行確定其賠償額也在情理之中。

(二)危害家庭的不良行為引起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額的確定。危害家庭的不良行為有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因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過錯責任所應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額確定。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給無過錯方在精神上的損害有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錯亂之分等。相應地,人民法院在確定其精神損害賠償額時就應根據其傷害結果與程度,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系數來確定無過錯方所應取得的賠償份額,如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不足於賠償的,在精神損害賠償方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確定方法另行確定。

如無錯方把過錯方打成輕傷或重傷,其肉體上的所遭到的致害並非就能導致無過錯方出現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錯亂等情形,因此,法院在確定其精神損害賠償額時可根據肉體上的損害程度與結果,參照精神損害的賠償因素確定方法來確定其應得的數額。但如果兩者的損害是同時發生,如無過錯方被打傷重並導致精神失常的,則就應根據上述賠償額比例的方法來確定其整個損害賠償額。

(三)侵害配偶生育權的引起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額的確定。人民法院在處理涉及到此類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進,應當以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受到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為原則。對侵權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一般不予支持;構成賠償的,要合理確定賠償數額,原則上不宜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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