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認識多年,甲患有先天性痴呆,但是兩人感情很好,2013年甲乙二人決定結婚,但是到了民政局,工作人員以甲患有先天性痴呆症為由拒絕給兩人登記。
方法/步驟
我國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但是法律對什麼是醫學上禁止結婚的疾病並沒有明確指出,所以在現實生活中很難操控這件事,。
1986年衛生部出了一個規定,將不能結婚的的疾病分為了四種情況,其中規定
可以結婚,但不許生育,包括男女任何一方患有嚴重染色體顯性遺傳病,雙方均患有相同的嚴重染色體隱性遺傳病,婚前的任何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症和其他精神病病情穩定者,先天性心臟病患者等
本案中甲和乙因為感情很好,所以乙不在乎甲本身患有的疾病,對乙非常照顧,雖然甲患有先天性痴呆,但是乙是正常人,是可以登記結婚的。
但是要根據法律規定,甲和乙一人中屬於重度智力低下的,因此甲和乙兩人雖然可以結婚呢,但是兩個人不能生育。
衛生部除了上述規定還規定了其他幾種情形:不許結婚,暫緩結婚,可以結婚,但限制生育性別。
本案中,如果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一直拒絕給甲乙二人登記結婚,甲和乙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去法院起訴民政局行政不作為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