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商標註冊指南?

申請人到國外申請註冊商標主要有兩種途徑:一種是逐一國家註冊,即分別向各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註冊;一種是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即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註冊。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標國際註冊,指的就是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

申請國外商標註冊,可以直接委託代理組織辦理。

國外商標註冊條件:

申請商標國外註冊的,首先要在中國取得商標註冊初步審定或者申請已被受理,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中國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

2、在中國有住所。

3、擁有中國國籍。

國外商標註冊材料:

1、提供《商標註冊證》複印件一份,或《初步審定公告》複印件一份,或商標局出具的《商標申請受理證明》一份。

2、要求優先權的,應附優先權證明。

3、《代理人委託書》。

4、商標圖樣2份,不大於2200px,不小於550px。

5、在中國無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或無住所的中國僑民,應附經公證的中國國籍證明一份。

馬德里註冊的優缺點:

馬德里註冊的優點:

1、手續簡便

商標申請人可僅通過向主管局提交一份申請而在多個被指定國同時獲得商標保護,申請手續簡便。

2、費用低廉

商標申請人在馬德里所有成員國就一個類別申請商標註冊所需的費用是逐一國家申請註冊所需費用的1/12~1/11。

3、時間快捷

從國外註冊日起,如果被指定國在規定的期限內(依照協定書為12個月,依照議定書為18個月)沒有向國外局發出駁回通知,該商標將在該指定國自動得到保護。

馬德里註冊的缺點:

1、註冊國家的侷限性

馬德里聯盟成員國偏重於歐洲國家,一些同我國貿易聯繫密切的國家,諸如美國、加拿大及東南亞各國目前還不是成員國。我國企業無法通過馬德里國外註冊途徑在這些國家取得商標註冊。

2、要求以國內申請/註冊為基礎

國外註冊必須以國內商標申請/註冊為基礎。在《馬德里協定書》項下,申請必須基於相同商標的國內註冊或初步申請公告;在《馬德里議定書》項下,申請必須基於相同商標的國家註冊申請,因此,在申請的時間上有一定的限制。

3、註冊效力的不穩定性

由於國外註冊要求以國內申請/註冊為基礎,五年後才能與原屬國的註冊脫鉤,因此一旦原屬國的註冊在五年內被撤銷,國外註冊也隨之將被撤銷,這一情況又被稱之為中心打擊原則。

共同體註冊的優點:

1、註冊商標在共同體成員國保持整體效力:

a、申請人通過提交一件共同體商標申請即可在歐共體15個國家得到對該商標的保護

b、共同體商標在任一成員國的使用將被視為在所有共同體成員國的使用

c、共同體商標的轉讓、變更或續展將在整個共同體成員國範圍內發生效力

2、共同體商標註冊費用較低

共同體商標申請註冊費用比逐一國家註冊的費用便宜的多,另外,共同體商標續展的費用也低得多。

共同體商標註冊的缺陷:

1、共同體商標註冊對商標的顯著性要求很高,共同體15個成員國中只要一個成員國有人提出異議,且異議成立,將導致整個共同體商標註冊被駁回。儘管該駁回商標可以轉換為國家申請,且保留原共同體商標申請日,但申請人還須支付向每個國家的轉換費用。因此,若選用商標的顯著性不是很強,則不適合申請共同體商標註冊。

2、在內部市場協調局申請共同體商標註冊的時間較難確定,如果一切順利,商標可能在一年內獲得註冊。然而,只要有一個國家提出異議,該商標就不能及時得到註冊,解決異議需花費很長的時間,通常需2年左右時間。在15個國家中均無異議的情況很少見,因此,共同體商標申請往往在很長時間內不能獲准註冊。

相對來說,因非洲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並無自己的商標制度,所以並不存在逐一國家註冊的可能性,只能通過非知組織註冊。

因非知註冊要求使用法語,對於國內的申請人來說,增加了申請註冊的難度。

逐一國家註冊

逐一國家註冊是指商標註冊申請需按各國具體法律程序辦事。到上述系統的成員的商標註冊申請也可以按逐一國家註冊進行。到如下國家的商標註冊申請必需按逐一國家註冊方法進行:日本、泰國、緬甸、印度、柬埔寨、阿富汗、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菲律賓、新加坡、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阿根廷、巴西、科威特、黎巴嫩、老撾、約旦、墨西哥、哥倫比亞、智利、伊朗、阿聯酋、南非等。

馬德里協定國:

現有的協定成員國分別是:中國、美國、阿爾巴尼亞、亞美尼亞、奧地利、阿塞拜疆、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保加利亞、比利時、荷蘭、盧森堡、白俄羅斯、瑞士、古巴、捷克共和國、德國、阿爾及利亞、埃及、西班牙、法國、克羅地亞、匈牙利、意大利、吉爾吉斯斯坦、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哈薩克斯坦、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亞、拉脫維亞、摩洛哥、摩納哥、摩爾多瓦共和國、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蒙古、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斯聯邦、蘇丹、斯洛文尼亞、斯洛伐克、聖馬力諾、塔吉克斯坦、烏克蘭、烏茲別克斯坦、越南、南斯拉夫、塞拉利昂、肯尼亞共和國、斯威士蘭、莫桑比克、萊索托,英國、丹麥、芬蘭、挪威、瑞典、立陶宛、冰島、格魯吉亞、愛沙尼亞、土耳其、土庫曼斯坦、日本、安提瓜和巴布達、希臘、新加坡、澳大利亞。(共52個)

優點:1、手續簡便。2、費用低廉。3、時間快捷。

缺點:1、註冊國家的侷限性。2、要求以國內申請/註冊為基礎。3、註冊效力的不穩定性(出現中心打擊整體失效)(要求使用法語或英語)

歐盟成員國:

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國(共15個)。非洲知識產權成員國:貝寧,布基納法索,喀麥隆,中非共和國,乍得,剛果,加蓬,幾內亞,幾內亞比紹、科特迪瓦,馬裡,毛里塔尼亞,尼日爾,塞內加爾,多哥,赤道幾內亞。(共16個)

優點:1、註冊商標在共同體成員國保持整體效力。2、共同體商標註冊費用較低。

缺點:1、共同體商標註冊對商標的顯著性要求高。2、在內部市場協調局申請共同體商標註冊的時間較難確定。

逐一申請國家

是指企業通過代理人或經銷商或其他方式,到國外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辦理商標註冊。一般來講,我國企業可以到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與我國簽訂有商標註冊互惠協議的國家逐一註冊。以下國家的商標註冊申請必需按逐一國家註冊方法進行:日本、泰國、緬甸、印度、柬埔寨、阿富汗、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菲律賓、新加坡、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阿根廷、巴西、科威特、黎巴嫩、老撾、約旦、墨西哥、哥倫比亞、智利、伊朗、阿聯酋、南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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