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後,孩子一般隨同其中一方生活,另一方負有給付撫養費的義務。但是,當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因經濟能力,身體健康等方面出現變故時,可能就不再適合撫養孩子,此時從保護孩子權益的角度出發,就需要考慮變更子女撫養權。那麼,變更撫養權的方式有哪些?具體出現哪些情形時,允許變更撫養權?本文將就此展開介紹。
一、變更撫養權的方式有哪些
父母離婚以後,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如果因為某些原因出現經濟負擔能力削弱,或者身體健康不佳等原因,最終導致無力撫養孩子時,就可以考慮變更子女撫養權。
一般來說,為了體現和維護法律的穩定性,法院對子女的撫養權作出裁決以後,輕易就不會再作出變動,否則會有朝令夕改之嫌。也就是說,夫妻離婚以後,一方直接撫養孩子,另一方只有探望權成為一種固定模式。但是,為了保證孩子的合法權益,當撫養方出現無力撫養孩子的狀況時,就需要變更子女撫養權。變更子女撫養權,具體而言,有兩種方式:
(一)協商變更
父母離婚並不改變父母子女的關係,父母仍然承擔著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一方直接撫養孩子,另一方則享有探視的權利。由此可見,即使離婚,孩子仍然是維繫夫妻彼此關係的紐帶。所以,但撫養孩子的一方因各種原因,出現不適合撫養孩子的情況時,離婚夫妻首先可以定下心來,心平氣和地交流彼此的意見,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成功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二)訴訟變更
當然,在現實生活中,選擇離婚的夫妻往往已經積怨很深,彼此認真交流的機會也不多,所以通過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並不少見。此時,還有一種方法就是收集足夠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裁決變更子女撫養權。
二、哪些情形允許變更子女撫養權
前面已經提到,法院作出有關子女撫養權的判決後,就不會肆意改變。但是,為了維護孩子的權益,當承擔撫養義務的一方確實出現無力或者是不適合撫養孩子的情況時,另一方就有權通過協商或者訴訟的方式,改變孩子的撫養權。具體而言,以下情形允許變更子女撫養權: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三)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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