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所稱徵信業務,是指對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的信用資訊和個人的信用資訊進行採集、整理、儲存、加工,並向資訊使用者提供的活動。國家設立的金融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進行資訊的採集、整理、儲存、加工和提供,適用本條例規定。
工具/原料
(一)個人或企業徵信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徵信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髮展規劃、經營策略等;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關聯關係和實際控制人說明;
(五)主要股東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宣告以及主要股東的信用報告;
(六)擬任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明;
(七)組織機構設定以及人員基本構成說明;
(八)已經建立的內控制度,包括業務操作、安全管理、合規性管理等;
(九)具有國家資訊保安等級保護測評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個人信用資訊系統安全測評報告,關於資訊保安保障措施的說明和相關安全保障制度;
(十)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檔案;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影印件。
方法/步驟
申請材料齊全初步遞交中國人民銀行
人民銀行20個工作日左右出具不批准或材料補正通知說明
材料受理後約實地考察或法人負責人面談
合格後給予發放徵信牌照
個人徵信設立要求
(一)主要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三)有符合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保障資訊保安的設施、裝置和制度、措施;
(四)擬任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任職條件;
(五)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企業徵信設立要求
(一)營業執照;
(二)股權結構、組織機構說明;
(三)業務範圍、業務規則、業務系統的基本情況;
(四)資訊保安和風險防範措施。
徵信條例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未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擅自設立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或者從事個人徵信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企業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辦理備案的,由其所在地的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徵信機構、金融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執行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資訊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注意事項
具備徵信資訊安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