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營業稅差額納稅政策的變化?

一、原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及相關檔案差額徵稅規定

(一)交通運輸業

1、運輸業在我國境內承攬旅客或貨物運輸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的,可以從所收全程運費中減去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後,按餘額計徵營業稅;從事聯運業務的運輸企業,應按其實際取得的營業額計稅。即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給以後的承運者的運費、裝卸費、換裝費等費用後的餘額為計稅營業額。

2、經地方稅務機關批准使用運輸企業發票,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徵收營業稅的單位將承擔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運輸企業並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二)建築業

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三)金融保險業

1、受託收款,金融企業從事受託收款業務,如代收電話費、水電煤氣費、資訊費、學費、尋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委託方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2、各銀行(不包括中國銀行)總行統一從境外借入外匯資金,再通過其所屬分支機構貸給使用者的,由所屬分支機構按向用戶所收取的貸款利息,減除支付給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計算納稅。(此檔案已廢止或失效)

3、融資租賃,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4、金融商品轉讓,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餘額確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人將其承保的以境內標的物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向境外再保險人辦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分保保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四)郵電通訊業

1、電信單位銷售的各種有價電話卡,由於其計費系統只能按有價電話卡面值出帳並按有價電話卡面值確認收入,不能直接在銷售發票上註明折扣折讓額,以按面值確認的收入減去當期財務會計上體現的銷售折扣折讓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2、郵政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使用者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他服務並由郵政電信單位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3、中國行動通訊集團通過手機簡訊公益特服號“8858”為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的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4、電信部門以“集中受理”方式為集團客戶提供跨省的出租電路業務,由受理地區的電信部門按取得的全部價款減除分割給參與提供跨省電信業務的電信部門的價款後的差額為營業額計徵營業稅。

(五)文化體育業

單位或個人進行演出,以全部票價收入或者包場收入減去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者經紀人的費用後的餘額為營業稅。

(六)服務業

1、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託,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2、代理廣告,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的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3、物業管理,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汽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汽、房屋租金的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4、旅遊服務,旅遊企業在我國境內組織旅遊,應以收取的旅遊費減去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和其他代付費用後的餘額計稅。

5、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國際貨運航空有限公司開展客運飛機腹艙聯運業務時,國航以收到的腹艙收入為營業額;貨航以其收到的貨運收入扣除支付給國航的腹艙收入的餘額為營業額,營業額扣除憑證為國航開具的“航空貨運單”。

6、納稅人從事無船承運業務,以其向委託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的海運費以及報關、港雜、裝卸費用後的餘額為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7、納稅人從事代理報關業務,以其向委託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以下專案金額後的餘額為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七)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1、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2、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此外,對扣除憑證的規定:營業額減除專案支付款項發生在境內的,該減除專案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票或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的,該減除專案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外匯付匯憑證、外方公司的簽收單據或出具的公證證明。(此條款已廢止或失效)

二、新營業稅條例和細則的規定

(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三)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規定,納稅人按照營業稅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專案,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專案金額不得扣除。

三、原差額徵稅規定是否適用

通過對新老規定的比較可知,新規定基本上是對原來部分規定的完善,但對原來規定的內容並未全部重新規定,那麼重新規定的政策是否繼續執行呢?筆者認為,隨著新條例和細則的頒佈以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廢止的營業稅規範性檔案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9]29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範性檔案的通知》(財稅[2009]61號)等檔案的規定,凡是被公佈為廢止或失效的條款均不再適用,否則仍應繼續適用。此外,新規定強調了對扣除憑證的嚴格要求,凡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專案金額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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