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個人財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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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每對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財產。離婚後,夫妻身份關係消失,需要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不是所有財產都是夫妻共有的。為了避免一些以分割財產為目的的婚姻,男女雙方都應該明確哪些為夫妻個人財產,這樣可以儘量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傷害。如果想要明確夫妻個人財產有哪些,首先我們需要了解什麼是夫妻個人財產。

一、什麼是夫妻個人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法律規定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由所有方個人支配、使用和處分的財產。在離婚時,夫妻個人財產不必參加分割,一方的個人財產可以由夫妻財產約定產生,沒有約定時,則適用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18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從而把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從夫妻共同財產中獨立出來,體現了我國法律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財產權利的尊重和保護,避免了任何一方因婚姻狀況的改變而喪失其在財產上的獨立人格。從財產取得的時間和財產的性質,下文將從五個方面分別解釋。

二、夫妻個人財產有哪些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下列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婚前的財產。包括: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

(一)一方婚前的財產。包括: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種因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於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均體現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均體現了遺囑人或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願,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將婚後一方所接受的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作為夫妻個人財產,體現了婚姻法對遺囑人、贈與人意願的尊重,也充分保護了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財產上的獨立人格。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這是夫妻個人財產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法律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這是夫妻個人財產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難以窮盡的具有人身性質,應當屬於夫妻個人的財產。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一方從事職業所必須的財產,但價值較大的除外。2、夫或妻所獲得的獎品。3、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等。4、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等。5、國家資助優秀科學工作者的科研津貼。6、一方創作的文稿、手稿、藝術品的設計圖、草圖等。7、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金、用人單位發放的再就業補貼、提前退休補貼費、吸收勞動力安置費等。對於夫妻個人財產的劃分和認定看似簡單,其實在實際操作時卻涉及非常廣泛和複雜的問題。例如房產問題,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婚房,或是婚前有自己首付的房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怎麼收集證據證明?如果遇到此類繁瑣個人無法明確的問題時,當然需要請教律師的專業意見,畢竟房子對於大多數家庭來說是價值最大的財產,有律師的幫助,可以最大化的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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