隊員被判罰越位,裁判員應判由對方隊員在越位地點踢間接任意球。19世紀70年代初,足球運動開始在西方等國盛行起來,那時,普遍重視進攻,而不大注意防守。攻方攻到前場,就像決堤的洪水一樣,勢不可擋。越位規則便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 a隊員與b.隊最後兩名防守球員,並排一線時,不算為越位. b.隊員直接接得球門球、角球或界外擲球; a.隊員僅僅處在越位位置;
下列情況,隊員不應被判為越位:
3
b.企圖從越位位置獲得利益。如果該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越位,那麼這個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時所在球門區內任意位置執行。 a.該隊員在本方半場內。守方一搶到球,也往往容易偷襲成功。 a.在干擾比賽或干擾對方;
當隊員踢或觸及球的一瞬間,同隊隊員處於越位位置時,裁判員認為該隊員有下列行為,則應判為越位:
b.至少有對方隊員兩人比該隊員更接近於對方的球門線。當時規定:攻方隊員攻到前場,前面守方隊員如果只有兩個人(包括守門員)時,那麼這個進攻隊員就算越位了。為此,一些人便在戰術陣形上動腦筋,有些人則在規則上想方設法給進攻一方以適當的限制。另外,由於攻守雙方缺少人數上勢均力敵的對抗,比賽也就不那激烈和精彩了。
凡進攻隊員比球更接近對方球門線者,即為處於越位位置。
4
c.兩名隊員突破對方所有防守(門將不考慮)後,處於越位位置,帶球隊員向平行隊員或向處於球后方隊員傳球,不判越位 。這從當時一些國家常用的比賽陣形(1217,1226)就可以看得清清楚楚,放在前面的鋒線隊員竟多達六七個。
下列情況除外:
1
越位規則是在1874年的足球規則中正式規定的。不過,那時的越位規則跟現在的越位規則有很大的不同。這樣,由於進攻的人多,防守的人少,造成攻與守的力量極不平衡,嚴重地影響了球技和戰術的發展與提高。
原作者: www.448222.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