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孩子已被公安機關拘留或逮捕,家長可以委託專業刑事律師,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提出相關申請,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通過辦案機關的審查核準,幫助孩子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師可以為其提供取保候審服務:
步驟/方法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