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刑法第178條第1款),是指違反國家證券管理法規,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行為。馬永順律師
方法/步驟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證券的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處罰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本罪處罰。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 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十六、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刑法第178條第1 款)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