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由哪個部門管,協議離婚的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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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離婚由哪個部門管

(一)婚姻登記管轄按照行政區域劃分。

1、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鄉(鎮)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2、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轄區內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門、臺灣居民以及華僑、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

辦理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特別區域內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婚姻登記。

(二)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定婚姻登記處。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設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檔案,對外公佈並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

(三)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設定的婚姻登記處分別稱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婚姻登記處,××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

二、協議離婚的程式是怎樣的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協議離婚的具體程式是:

(一)申請。

因為離婚行為具有強烈的人身性,所以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當事人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而不能由第三人代理。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先驗明方的夫妻身份,對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不予受理。

因此,當事人申請時應持下列證明材料: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λ、村民委員會或至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

(二)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依據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著重審查下列事項:

1、當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夫妻關係;

2、離婚否真實、自願,有無欺詐、脅迫、弄虛作假等情形;

3、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處理得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經過調解而無效。

4、工作人員應當分別與當事人說話,並且與當事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聯絡,瞭解有關情況。同時作必要的調解工作。

(三)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審查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當事人自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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