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離婚賠償內容有哪些,離婚損害賠償證據有哪些?】,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離婚賠償內容有哪些
離婚損害賠償的內容應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所謂的物質損害賠償一般包括未經合法配偶方同意,一方在重婚、同居期間贈予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夫妻共同財產或無過錯方因其配偶重婚、同居所遭受的其他物質損失。《婚姻法》已明確規定了夫妻可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訂立協議,那麼在有該財產協議的情況下,重婚方或同居方將其自身的財產贈與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行為應該是有效的,無過錯方無權對該部分贈與財產主張權利。但是如果該贈與行為影響到“夫妻間相互扶養義務”的履行時,無過錯方仍可以要求過錯配偶方賠償因其不履行扶養義務而給無過錯方所帶來的物質損失。
精神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無過錯方因婚外戀離婚所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基礎是其人格尊嚴受到了損害。但精神賠償數額需由侵權人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等具體情節,侵權後果、侵權人的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眾多因素來予以確定。由於我國法律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都是補償性質的,因此精神損害賠償的金額一般不高。
由此可見,無過錯方只能通過離婚損害賠償獲得相應補償而無法藉此來致富或使有過錯的配偶方傾家蕩產,應當說這種補償性質的賠償目前還是與我國的實際國情相吻合的。
二、離婚損害賠償證據有哪些
在離婚訴訟中,如要求一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就需要主張方提交充足的證據來支援其對對方的指控,損害賠償的證據主要包括:
1、過錯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
2、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
3、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4、有關機構如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有關機關出具的傷情鑑定書。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或其他關於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
6、左右鄰居的證詞。
7、能證明一方有過錯事實或行為的照片。
8、司法行政、執法機關的相關記錄等。
收集證據時要採取法律允許的方法、手段和途徑向瞭解真相的單位、組織、人員詢問、收取證詞、記錄、憑證等,如家庭暴力傷害後拍攝的照片、X片等,醫療機構診斷受害人因長期家庭壓力患上憂鬱症的病歷;可能的話,也可以請有關證人出庭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