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保險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財產與個人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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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保險是夫妻共同財產

保險合同所涉及的個人資產主要包括保險費、保單紅利、退保現金價值、養老金、保險賠款等專案。然而,這些保險合同相關個人財產是否歸入婚後共有財產,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除非保險合同或者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絕大多數情況下,保險費、保單收益、現金價值、養老金都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已經延伸到保險領域。那麼婚姻關係續存期間,夫妻雙方購買的保險、獲得的賠款,究竟是否屬於共有財產範疇呢?

保單已繳納的保險費,所有權屬於投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投保人可以隨時要求退保,並且獲得保險公司退還的保險費。如果保險繳費不在婚姻關係續存期間,那麼保單退保的所有費用屬於投保人個人財產,不應予以分割。也就是說,即便在婚姻關係續存期間,夫妻中任何一方選擇將婚前購買的保險退保,那麼所獲得的退保金,應該按照《婚姻法》個人財產有關規定予以分配。

相比之下,各類保險金的歸屬不確定性更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雙方實際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雙方實際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都應當歸入婚後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如果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是婚後取得,那麼在無特殊的產權歸屬約定情況下,應當視為夫妻共有財產。

很多情況下,保險關係中並不存在夫妻關係,也不存在婚前婚後問題,因為保險金不能作為財產來分割,它屬於受益人。如夫妻一方作為指定受益人獲取的死亡、傷殘保險金,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壽險保險合同的關係人有3個: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從財產分配角度來看,如果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是誰,保險金就應該屬於誰,如果保險的受益人已經過世,那麼保險金將由受益人的近親屬繼承。就拿終身壽險來說,死亡受益人是誰,那麼死亡保險金就是誰的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區分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及一方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外,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的財產在離婚時需分割。除夫妻約定、《婚姻法》第18條及司法解釋的特別規定外,婚姻法將夫妻的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個人特有財產規定為個人所有,離婚時歸一方所有,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個人財產,即:

(1)一方婚前的財產;

(2)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只確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和學習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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