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傳播計算機病毒的相關法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現在流行的病毒是由人為故意編寫的,多數病毒可以找到作者和產地資訊,從大量的統計分析來看,病毒作者主要情況和目的是:一些天才的程式設計師為了表現自己和證明自己的能力,出於對上司的不滿,為了好奇,為了報復,為了祝賀和求愛,為了得到控制口令,為了軟體拿不到報酬預留的陷阱等.當然也有因政治,軍事,宗教,民族.專利等方面的需求而專門編寫的,其中也包括一些病毒研究機構和黑客的測試病毒.以下是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傳播計算機病毒法律的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概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罪是指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行為。計算機病毒屬於破壞程式,它們種類繁多,形態各異,但是都有以下特徵:1、主動傳染性;2、潛伏性和可觸發性;3、破壞性。但是不同計算機病毒在這些特徵之外還有其他的具體的表現。這些技術上的特徵,只有最終反映到其危害社會的能力上,才使與其相關的行為有不同的法律性質。

  二、我國的刑事立法

  20世紀90年代起,我國就先後制定了若干防治計算機病毒的法規和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6條規定了施放破壞性計算機程式罪,即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計算機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的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構成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

  本罪的基本罪是結果犯,凡是年滿16週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構成本罪。在我國刑法中,單位不構成本罪,***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實施本罪行為破壞我國計算機資訊系統的,構成本罪。本人認為,故意製造和故意傳播才是構成本罪的罪過形態,過失不應該構成本罪。如果以過失定罪,雖然可以促進人們加強安全管理意識,減少破壞性程式流向社會的機會,但是同樣會阻礙計算機病毒的正常研究工作。總而言之,行為人故意、過失或者意外事故都可能導致破壞性程式的產生和傳播,而只有故意的犯罪心態,才能構成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罪。

  三、結語

  法律實踐中,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罪的難以處理之處並不是它的構成要件,而是在於取證的困難。由於計算機網路的特殊性,無法固定證據等成為本罪的尷尬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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