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館建築設計規範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第2.0.3條 文化館的總平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割槽明確,合理組織人流和車輛交通路線,對喧鬧與安靜的用房應有合理的分割槽與適當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應設兩個出***。當主要出***緊臨主要交通幹道時,應按規劃部門要求留出緩衝距離;
三、在基地內應設定自行車和機動車停放場地,並考慮設定畫廊、櫥窗等宣傳設施。
第2.0.5條 當文化館基地距醫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築較近時,館內噪聲較大的觀演廳、排練室、遊藝室等,應佈置在離開上述建築一定距離的適當位置,並採取必要的防止干擾措施。
第3.1.3條 文化館設定兒童、老年人專用的活動房間時,應佈置在當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並分別設有適於兒童和老年人使用的衛生間。
第3.1.6條 五層及五層以上設有群眾活動、學習輔導用房的文化館建築應設定電梯。
第3.2.4條 交誼用房 三、舞廳應具有單獨開放的條件及直接對外的出***。
第3.2.5條 展覽用房三、展覽廳應以自然採光為主,並應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第3.2.6條 閱覽用房閱覽用房應設於館內較安靜的部位。
第3.3.2條 綜合排練室。綜合排練室的位置應考慮噪聲對毗鄰用房的影響。
第3.3.4條 美術書法教室一、美術書法教室宜為北向側窗或天窗採光。
第3.4.5條 錄音工作室。錄音工作室包括工作室、錄音室及控制室;其位置應佈置在館內安靜部位。錄音室和控制室之間的牆壁上,應設隔聲觀察窗。
第3.5.1條 行政管理部分由館長室、辦公室、文印打字室、會計室、接待室及值班室等組成。其位置應設於對外聯絡和對內管理方便的部位。
第4.0.3條 觀演廳、展覽廳、舞廳、大遊藝室等人員密集的用房宜設在底層,並有直接對外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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