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客運站建築設計規範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第2.1.4條 站址與危險品、有***、粉塵等汙染物作業場地的防護距離,應符合環境保護、安全和衛生等有關規定。
第2.2.3條 客運站的總平面佈置,應符合城市規劃和港口總體佈置的要求。一、二級客運站宜與港口貨運作業區分開設定.。
第2.2.4條 總平面設計應功能分割槽明確,客、貨流線通順簡捷,並宜使客、貨、車流分開,進、出站口分開。國際客運站的平面佈置,尚應符合聯檢的有關要求。
第5.1.4條 站房應設定保障旅客安全和方便的上下船廊道,且應設定方便殘疾人使用的相應設施。
第5.2.2條 候船廳的位置應接近客運碼頭。其中母子候船廳應鄰近上船設施,上船路線應便捷。當候船廳設於樓層時,一、二級站宜設定電梯。
第5.3.2條 售票廳宜單獨設定,並與候船廳聯絡方便。四級站可與候船廳合併售票口宜面對售票廳主要出***。
第5.5.2條 每層候船廳應設服務人員值班室。
第5.5.3條公安派出所應佈置在與售票廳、候船廳、值班站長室聯絡方便的位置,室內應有專用的通訊設施,其視窗應設柵欄。
第5.5.4條 問詢處應鄰近旅客主要出***,問訊處前應有不少於10㎡的旅客停候面積。
第5.5.5條 廣播室宜設在便於觀察旅客活動之處:
一、站內應設廁所。二等艙候船廳和母子候船廳宜單獨設廁所。站內工作人員廁所應與旅客廁所分設,四級站可合設;
二、廁所應有天然採光和良好通風;
第5.6.2條 出境和入境用房應包括候檢、聯檢、售票、行包和服務等用房。出境用房和入境用房可以互用。
第5.6.3條 出境和入境用房的佈置,必須避免聯檢前的旅客及行包與聯檢後的旅客及行包接觸混雜
第5.6.5條 出境和入境同一種聯檢程式用房宜佈置在同一層內。當佈置在不同樓層時,宜設電梯。
第5.6.7條 候船廳、聯檢廳均應單獨設定廁所和盥洗室。可根據需要設定旅客餐廳等服務設施。
第6.0.3條 候船廳和售票廳,由廳內的最遠一點至最近疏散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20m。
第6.0.4條 候船廳和售票廳安全出口的數目均不應少於兩個。
汽車客運站建築設計規範
汽車庫建築設計規範
第2.2.3條 客運站的總平面佈置,應符合城市規劃和港口總體佈置的要求。一、二級客運站宜與港口貨運作業區分開設定.。
第2.2.4條 總平面設計應功能分割槽明確,客、貨流線通順簡捷,並宜使客、貨、車流分開,進、出站口分開。國際客運站的平面佈置,尚應符合聯檢的有關要求。
第5.1.4條 站房應設定保障旅客安全和方便的上下船廊道,且應設定方便殘疾人使用的相應設施。
第5.2.2條 候船廳的位置應接近客運碼頭。其中母子候船廳應鄰近上船設施,上船路線應便捷。當候船廳設於樓層時,一、二級站宜設定電梯。
第5.3.2條 售票廳宜單獨設定,並與候船廳聯絡方便。四級站可與候船廳合併售票口宜面對售票廳主要出***。
第5.5.3條公安派出所應佈置在與售票廳、候船廳、值班站長室聯絡方便的位置,室內應有專用的通訊設施,其視窗應設柵欄。
第5.5.4條 問詢處應鄰近旅客主要出***,問訊處前應有不少於10㎡的旅客停候面積。
第5.5.5條 廣播室宜設在便於觀察旅客活動之處:
一、站內應設廁所。二等艙候船廳和母子候船廳宜單獨設廁所。站內工作人員廁所應與旅客廁所分設,四級站可合設;
二、廁所應有天然採光和良好通風;
第5.6.2條 出境和入境用房應包括候檢、聯檢、售票、行包和服務等用房。出境用房和入境用房可以互用。
第5.6.5條 出境和入境同一種聯檢程式用房宜佈置在同一層內。當佈置在不同樓層時,宜設電梯。
第5.6.7條 候船廳、聯檢廳均應單獨設定廁所和盥洗室。可根據需要設定旅客餐廳等服務設施。
第6.0.3條 候船廳和售票廳,由廳內的最遠一點至最近疏散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20m。
第6.0.4條 候船廳和售票廳安全出口的數目均不應少於兩個。
汽車庫建築設計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