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律諮詢的辯論技巧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律師法律諮詢工作開始以後,便使得諮詢工作進入了正題。這個過程不 需要過多的客套話,不需要過多的寒暄,更不需要兜圈子。切入正題之後, 便開門見山地就法律問題和相關問題展開了對話。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關於,歡迎借鑑參考。

  當事人的談話由於受情感、閱歷等因素的影響,可能有遺漏、有 不詳之處、有不實之處、有避而不談之處甚至有虛擬之處、錯誤之處,此時的律師,就要求必須用心地去聽、用心地去記、合乎時宜地插話和提問,話 鋒細膩、明察端倪、旁敲側擊、洞燭先機,儘量詳盡地掌握諮詢者的個人情況、案情、事實、材料和證據,對自己以後作出業務判斷和法律評斷埋下伏 筆、打下基礎。

  諮詢者來諮詢以前,總是有兩種矛盾交叉的心理。一方面,他們對律師 懷有特殊期望,崇拜他們在法律業務方面的絕對權威,相信一定會從律師這裡得到法律幫助,解決自己的法律問題;另一方面,又對他們有所擔心,擔 心自己不能遇到一位熱情而又有耐心,學識淵博的律師,擔心自己會遭到冷遇或提出的法律問題會被視之以非難,等等。所以,初到律師事務所時,一 般比較拘謹,帶有觀望的態度。律師應當熱情接待諮詢者,創造一種和諧的交往氣氛,相互建立一種信任感,使諮詢者的緊張心情鬆弛下來,由觀望變 為信任,產生親切和願意交往的心理。這是諮詢工作能順利進行並富有成效的重要保證。

  一、聚精會神,適時插問

  律師應注意傾聽那些在業務中能夠提供第一手資料的諮詢者的話,應當在他講話之前給以指導,而不是在他講述的過程中打斷他。因為對於諮詢者來說,這種做法會打亂當事人的敘述次序;當諮詢者從自己的敘述次序中被 拖出來去回答律師的提問時,他就不得不停下來回憶,這樣反而會把敘述時間拖得比讓他按自己的思路講更長。

  諮詢者可能會重複自己的話,不要制止他,讓他完全傾吐出他欲說的東西。諮詢者的講話可能是滔滔不絕的雄辯,也可能是對對方的當事人的誹謗或侮辱,律師應當聽完他的全部敘述,因為律師不應當漏過其中的任何事實。 當然,從諮詢者的話中提取事實,必須刪去許多無關的敘述。與其冒遺漏掉關鍵性事實的風險,倒不如多聽一會兒諮詢者多餘的敘述。所以,當諮詢者在敘述時,不要打斷他,把自己的問題保留到他停頓的時候再提。

  二、以柔克剛,通俗易懂

  法律解答不是法律研討,必須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使諮詢者易懂易記,知道其意思是什麼。當然,通俗並不是等於庸俗,例如個別律師在為犯罪嫌 疑人提供法諮詢時,見其說假話,就斥責犯罪嫌疑人,講話粗俗,語言不美, 有失律師的形象。

  解答之中,不宜亂用或濫用法律術語和名詞,法言法語是專業行話,在 群眾中間最好少用少說,因為諮詢者不一定能夠全部聽得懂;如確因必須使 用時,也應以人們日常生活中通常的說法深入淺出地解釋清楚。

  還必須注意,使用通俗語言,並不是說可以在解答中隨意使用方言俗語, 應將二者嚴格地區分開來,也即要使用淨化的通俗語言。

  例如在下面這則律師的談話中,就比較的晦澀難懂,令諮詢者費解:“根 據法律,你持有的匯票為瑕疵票據,缺乏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沒有金額和受款人記載,出票人又沒有授權補記,因此銀行不予承兌是有法律依據的。” 律師應該將什麼是瑕疵票據、什麼是絕對記載事項、什麼是授權補記,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能解釋清楚,這則談話才算得上是一則完滿的談話。

  相比之下,下面這則談話則顯得比較易懂:律師:根據我國《票據法》,你持有的匯票是無效票據,銀行不予承兌是有法律根據的。因為,第一,這張匯票上沒有記載確定的金額,也沒有記載受款人的名稱;根據法律,缺乏這兩項事項中的其中的之一,該匯票就是 無效票據。第二,出票人對於空白匯票,應該授權代理人補記。你的匯票既沒有出票人的授權,又沒有對空白事項加以補記,因此是無法彌補了。第三, 銀行表示拒絕承兌,現在唯一的辦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出票人償付你的損失。

  律師諮詢時使用通俗語言,提問簡捷明確,善於抓住關鍵問題。由於諮詢者往往只顧自己敘述方便,總是談得漫無邊際,眉毛鬍子一把抓,個別甚 至講得海闊天空,不分主次,認為什麼都重要,抓不住綱領和要害。為了讓諮詢者的敘述儘量省略去不必要的過程和枝節,避免講得冗長和零亂。把他 們的引到案件的關鍵問題上來,把握案件的要害,律師應必要時設問引路,向諮詢者提出問題,讓其圍繞案件關鍵問題進行回答。

  這就要求律師必須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以談話音的身份而不是以一個高高在上的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出現;雙方只有在平等的身份和使用平等的語 言的基礎上才能達到徹底溝通。

  三、不同物件,區別對待

  熱情誠懇的語言,通俗易懂的言語,適用於一切形式的法律諮詢。但是,在法律解答中,區別不同的物件,是為了更好地選擇與物件相適應的接待方式和解答方法。區別物件應把握好如下幾個標準:

  1.從年齡、性別上加以區別。一般來說,對年老的來訪者和諮詢者講話 時,聲音要稍高些,速度要慢,但態度要謙和,聽話要有耐心;接待女性來 訪者和諮詢者,要注意掌握女性一般有話不直說的特點,區別其反映或詢問 的內容,細心地開導,然後加以解答。

  2.從性格上、神色上加以區別。有些諮詢者神色慌亂,有些諮詢者性格 桀傲而放縱,有些諮詢者神情抑鬱而沉痛,有些諮詢者目光狡黠而圓滑,等等不一。對於這些諮詢者,律師應以冷靜沉著的態度穩定對方的情緒,通過 觀察對方的神色來推測問題的性質和事情的嚴重程度,通過聆聽對方最新的話語來體察他的性格為人和知識程度;據此,律師可以相應調整諮詢的先後 次序,確定解答前發問的方向、重點、詳略和談話的語氣基調,選擇合適的解答方式和策略。

  3.從思維和口語表述的差異上加以區別。有些來訪者思路清晰、語言簡明流暢,有些諮詢者思維緩慢零亂、語言重複羅嗦,表意不明。這就要區別對待。對於思路清晰,語言流暢的諮詢者,可以不問或少問,根據他陳述的情況歸納一下,即可作出簡明扼要的回答;對思維緩慢,表意不清的諮詢者,應當適時地插入適當的問話,引導他抓住重點、說出中心問題。區別對待可 以避免在解答過程中諮詢者又說出新的情況和新的問題,從而造成時間和精力的浪費並影響解答效果。

  4.從社會成份上區別。對於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負責具體部門工作的來訪者和諮詢者,適宜於採用商量、討論的語氣解答問題;對於有過 錯的青少年諮詢者,適宜於採用鼓勵、勸導的方法解答問題;對於諮詢的高階知識分子,應當照顧他們的自尊,儘量採用建議,釋義的方式解答問題; 對於諮詢的工人、農民,適宜於用樸實無華,通俗入情的分析、比喻、說明的方法來解答他們所提出的問題。

  四、天才的思維,機敏的反應

  戰國時期機智善辯的晏嬰代表齊國出使楚國,楚國君臣共謀,設計凌辱晏嬰。在楚王為晏嬰舉行的宴會上,楚國兩個官吏捆綁著一個齊國人從楚王和晏嬰面前經過,並對楚王說:“這是齊國的小偷。”此時楚王十分得意, 用嘲諷的口吻問晏嬰:“你們齊國人本來就擅長偷竊嗎?”面對楚王咄咄逼人的攻勢,晏嬰立即進行了反駁。但是,他沒有和楚王正面交鋒,對齊人是 否慣竊的問題也避而不談,卻出人意外地講了一種自然現象:橘樹生長在淮河以南是橘樹,生長在淮河以北就成了枳樹,結出的果實又酸又苦。二者之 所以有這種區別,是因為生長它們的水土不同。接下去晏嬰辭鋒一轉,機巧地把二者緊密地聯絡起來:“現在有人生長在齊國不偷竊,一到了楚國就偷 竊,莫不是你們楚國的水土使得老百姓善於偷竊了嗎?”這一反駁,出奇制勝,使盛氣凌人的楚王陷入了敗局。這就是晏嬰使用敏銳的思維的結果。

  人類思維是相對於感性而言的,是在感性材料積累的基礎之上進行的理

  性化處理,是人腦對於客觀事物間接的和概括的反映,是通過概念、判斷和 推理等形式能動地反映客觀世界,又能動地反作用於客觀世界,並在一定條 件下起主要的決定作用。

  思維形式有邏輯思維和形象思維之分。所謂邏輯思維,是從具體到抽象,從次要的特徵中抽出一切主要的特徵,從一切細節中概括出重要的東西,使現象的本質以其最明顯的形式表現出來;所謂形象思維,一開始就是與具體 感性的特徵和細節的選擇緊密地聯在一起的,通過對現象本質的概括和認識,並通過其代表本質的其體感性的特徵和細節而最充分、最富有感染力的 形式表現出來的。政治性、法律性和理論學術性的口才,其思維形式往往是邏輯思維形式,而生活性、藝術性的口才,其形式主要是形象思維式。律師 法律諮詢的思維形式應該主要是邏輯思維。

  律師應該由諮詢者提出的法律事實與證據,到據事說理、認定性質、分 清責任、據實析理,作出自己的業務判斷和法律判斷;遵循提出問題、分析問題、綜合問題、指明問題的性質並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進行推想思維。 在和諮詢者的談話過程之中,律師應充分地調動自己的邏輯判斷和邏輯思維動能,一方面要仔細聆聽、邊聽邊記、適時發問、鞭辟入裡、細微觀察、 明辨真偽,另一方面又要善於對諮詢者的談話內容進行理性整理,包括概括和總結,去偽存真、善於分析、把握分寸、捕捉重點、尋找關鍵,以敏捷的思維對諮詢談話的內容進行整理,及時而又準確地得出自己的業務判斷和法律判斷,然後引證論據、旁徵博引,對諮詢者進行解答、說服和教育。

  五、獨具慧眼,機智應變

  德國偉大的軍事學家克勞塞維茨以他既曾被拿破崙俘虜、又曾在滑鐵盧戰役中取勝的經驗在評價拿破崙時說:“他打得是那樣地才華橫溢、隨心所欲,全無什麼固定的計劃和規矩”,以致於機敏、靈活和應變能力成為選擇 軍官的第一標準。我國戰國時齊國晏嬰出使楚國,楚王為羞辱他人矮小故意讓他從小門進入,晏嬰與楚王展開了一場“從狗洞是進狗國”的精采之辯, 何嘗不是對“伶牙俐齒敵千軍”的最好佐證呢?

  嚴格地講,應變能力是理性思維能力的特殊外在表現形式。應變能力是應付能力、對付能力、對待能力和對答能力等方面能力的綜合,例如隨機應變、隨機應對、隨機應戰等。應變能力,是能夠適時變通、靈活動用而不拘常規和意外發生的變化或事故的能力,是指律師在法律諮詢 時,遭遇到意外的非正常阻礙、干擾或者雖屬正常性又是律師意料之外的情況之下,採取緊急的有效的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並能繼續進行諮 詢談話的一種才能。

  在律師諮詢之中,律師應以機智的應變和平緩的語言,從細節入手提問,不遺漏任何細節的考慮,明察秋毫,尋找突破口、關鍵點,把握案情的性質 和解決的關鍵。

  對於善意提問者所提出的易於解答的問題,經過思索之後,迅速作出準確答覆,並繼續進行原來的法律諮詢工作;對於善意提問者提出的不宜當場回答的問題,可以告訴提問者待諮詢工作結束後個別回答,或可以就提問的 實質性基本觀點作出簡要回答。對於惡意提問者所提的問題,也可以拒絕回答或針鋒相對地給予答覆。當發覺自己說的不夠完整時,在適當時機,要不 露痕跡地予以補全,並注意改正的效果;如果自己說的離題了,要有迅速拉回來的能力;如自己說錯了,在歸納時應予以巧妙地補救。

  律師諮詢中的應變能力,要求律師必須鎮靜、敏感、巧妙、聽正壓邪、以理抑情、以實論理、以理服人,在談話時必須要有堅實的知識基礎、果斷的判斷和處理、準確的思維和應變、迅速的反應能力、靈活的反應速度、話 鋒細密、直切主題、不遺不漏、旁敲側擊、以有知推無知,爭取準確而又全面地把握事實,為諮詢者提供正確、合法、可靠而又可操作的處理意見。

  六、明問秋毫,從有知推無知

  解答法律諮詢,需要在觀察的基礎上,採用仔細聆聽和適當發問相結合

  的方法,聽明白對方詢問內容的全部內涵。善於答的人,必須首先善於聽、善於問,聽和問是答的前提依據,只有聽全了才能答準確。對於任何來訪者和詢問者都不能簡單地聽其一面之辭、不負責任地聽其一面之辭。律師在善 於聽、善於問的基礎之上,要開動腦筋,用心地去記,對所聽之內容進行整理分析和綜合;發問要語言細密、不遺不漏、話鋒嚴格、明問秋毫,從有知 推無知,作出準確而又全面的分析和綜合。

  聽是為了正確地答,問是為了更好地聽。解答中,問的形式主要有:

  1.引導式發問。即用簡潔明快的提示式的發問,循序漸進地將諮詢者的敘述,以儘可能快的速度引向法律問題的中心和關鍵,以省去許多不必要的 周旋和許多多餘的談話。

  例如,對於因民間借貸引起糾紛的當事人諮詢,在諮詢者繁雜冗長的報 怨之中,律師可以適時地插問:“您說某甲借了你的錢,有什麼證據嗎?” “除有這些證據之外,還有什麼證據嗎?”等等。

  2.澄清式發問。即通過環環相扣的重疊式問句,以符合嚴格邏輯的修辭 語句,瞭解、澄清諮詢者疏忽、遺漏、存在錯誤理解和錯誤認識或避而不談、 密而不宣的情節和細節,使有關案情的客觀全貌能夠得以還原和保真。

  例如在上面所舉案例中,律師可以問:“您和某甲的借據是什麼時候立 的?”“當時有其他人在場嗎?”“還有沒有其他約定?”“是不是簽完字 就借給了他款?”等等。

  3.限制式發問。即通過鏗鏘有力、理直氣壯、符合法律和政策的提問, 明確諮詢者與律師之間的責任,闡明一切解答都是在假設諮詢者反映的情況 屬實的情況下作出的,如果諮詢者故意隱瞞某些重要情況,解答則無效,律 師不負任何責任。

  例如在上面所舉案例中,如當事人過於羅嗦,則可以適時地插話:“您 應該儘量地說些與你們借款有關的事情。”“您不要過份埋怨他,說出所有 對你有利的事實。”“您所說的是否全部屬實?您是不是還遺漏了一些事實, 比如說,對你不利的一些事實?”等等。

  實踐中,律師應巧妙地、靈活地結合上述三種發問方式,細緻入微地進行法律諮詢工作。 實踐中,有的諮詢者故意迴避對自己不利的情節,不作敘述;有的諮詢者故意誇大其詞,杜撰對方的責任和過失情節,甚至是故意地謾罵和侮辱;

  有的諮詢者還別有用心、別出心裁,故意編造一些有利於自己的情節和證據, 杜撰一些不利於對方的情節和證據;有的諮詢者則避實就虛,故意將實質性 問題隱瞞不談,而對一些非實質性的瑣碎情節則大加渲染、誇誇其談,以爭取對自己有利的說詞。

  這就要求律師必須聽問結合、發問細密、話鋒嚴格、明察秋毫、從有知推無知,力爭作出準確而全面的分析。從有知中推無知,發現隱藏在談話內容和話題背後的事實和材料,洞燭天機,明察真相,是對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特殊要求。

  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是律師和諮詢者之間展開了一場口才戰和反口才戰、思想戰和反思想戰、心理戰和反心理戰,律師應基於律師口才學對其自身的特殊要求,從細微處見巨集大、從虛偽中見真實、從無知中見有知,透過 諮詢者敘述中的表面現象,看到隱藏在背後的實質現象和真實事實。

  總之,全面而真實地瞭解和掌握案件的全部事實和證據材料,是律師法 律諮詢的關鍵性環節;否則,則會導致律師提供錯誤的法律意見,使整個諮詢工作陷入失敗,影響律師執業的聲譽。全面而真實地瞭解和掌握事實和證 據材料,則要求律師綜合運用上述各條所列舉的方法和途徑,情真意切地展開與諮詢者的談話。

  這一過程既是考驗律師執業經驗和水平的過程,又是考驗律師是否有敏捷的思維、機智的應變、犀利的語鋒、平緩的語調、周密的話題的過程;既 是考驗律師口才的過程,又是考驗律師的觀察力、理解力、洞察力和頓悟力的過程。律師必須綜合運用自己的各種能力和充分發揮自己的各種水平,明察秋毫、洞燭天機,為諮詢工作的順利進行和取得良好的效果,打下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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