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勞動爭議問題申請仲裁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8日

  勞動爭議是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又稱勞動糾紛。其中有的屬於既定權利的爭議 ,即因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既定內容而發生的爭議;有的屬於要求新的權利而出現的爭議,是因制定或變更勞動條件而發生的爭議。

  當我們的勞動權益受到侵犯的時候,投訴有關部門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我們有勞資問題等勞動糾紛是有相應的仲裁庭進行裁決。

  關於勞動爭議的仲裁,是專門有條令規定的。

  爭議的當事人規定:

  企業與職工為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企業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依法成立的其它企業或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蔘加仲裁活動。 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律師或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蔘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當明確委託事項和許可權。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職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訴;死亡職工可由其利害關係人代為申訴;法定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明確的,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代理人。

  爭議地點規定:

  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會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仲裁委員會受理。

  仲裁程式:

  仲裁庭開庭裁決,可以根據案情選擇以下程式:

  一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佈仲裁庭紀律;

  二首席仲裁員宣佈開庭,宣佈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申訴、申辯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並宣佈案由;

  三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

  四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瞭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並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五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

  六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時,應及時休庭合議並作出裁決;

  七仲裁庭復庭,宣佈仲裁裁決;

  八對仲裁庭難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應當宣佈延期裁決。

  總之,申請勞動仲裁併不是件多難的事情,關鍵在於,在決定申請之前,一定要儘可能地掌握證據,包括自己的工資條,報銷發票憑據,等,都儘可能地保留。

  一旦仲裁失敗,可以通過法律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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