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處分包括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7日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是一項比較嚴肅的政策性很強的事情,必須按黨章規定的程式和手續辦理。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三篇黨的處分範文,歡迎大家閱讀。

  黨的處分範文一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是一項比較嚴肅的政策性很強的事情,必須按黨章規定的程式和手續辦理,一般情況下必須經過黨的支部大會決定特殊情況下,可由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作出決定。具體程式是:

  1、調查核實。黨支部對違紀黨員所犯錯誤的事實,要認真進行調查研究,反覆核實無誤後,形成調查報告。

  由案件檢查機關、上級黨組織或紀委查辦的,應向犯錯誤黨員所在單位黨支部送交如下材料:案件調查報告。即案件檢查機關所組成的案件檢查組就辦案過程、查證核實的主要問題及定性處理意見所寫的綜合材料;犯錯誤黨員對錯誤事實材料的書面意見和檢討材料,案件檢查組對犯錯誤黨員的書面意見的說明材料。黨支部應在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並按照處分黨員的批准許可權呈報審批。

  2、談話教育。與違紀黨員談話,進行幫助和教育,聽取他對錯誤事實的說明和申辯。這種談話,可由支部書記或紀律檢查委員找他談,也可由黨小組開會進行集體談話。

  在召開支部委員會前,可以召開犯錯誤黨員所在黨小組會議,讓其他黨小組的同志瞭解違紀黨員犯錯誤的事實,醞釀討論對其處分意見,為參加支部黨員大會作好思想準備。但這不是必要程式,也不能作出決定。

  3、材料見面。在召開支部大會之前,支委會應將所要做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的說明和申辯。

  這裡所說的事實材料,不包括調查報告、揭發檢舉材料、證明材料。見面須兩個人以上,並做好記錄。見面後,當事人應在材料上籤署意見,如本人有不同意見或拒不簽字,負責見面工作的同志應做出書面說明。處分決定文稿應寫明違紀黨員的個人情況,所犯錯誤的事實、情節、後果、本人責任、錯誤性質和處分意見等內容。

  4、召開支部委員會,根據案件檢查組提供的材料,依據黨紀規定,在案件檢查組處分建議基礎上,討論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意見,並草擬好處分決定。

  支委會要認真研究黨委、紀委移交的違紀黨員的案件材料,如有必要可請調查組成員進一步介紹有關情況。在熟悉案情、學習相關黨紀處分條規的基礎上,支委會提出處分意見,並草擬好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文稿應寫明違紀黨員的個人情況,所犯錯誤的事實、情節、後果、本人責任、錯誤性質和處分意見等內容。處分決定文稿應在召開支部黨員大會討論、表決處分決定前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意見。作出處分決定時,應認真考慮黨委、紀委的意見。

  5、召開支部大會,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作出處分決定。召開處分黨員的支部大會,應當通知包括犯錯誤黨員在內的全體黨員參加。違反紀律的黨員應當在支部大會上就自己的錯誤作出檢查,同時也有權利對所犯錯誤作出說明和進行申辯。參加支部大會的其他黨員應當對違犯紀律的黨員進行批評教育,對支部委員會提出的處理意見表明自己的態度和看法,同時也可以為違犯紀律的黨員進行辯護。處分決定必須由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犯錯誤的黨員亦有權參與表決。

  支部大會基本程式是:會議主持人說明大會內容;違紀黨員做檢查,彙報思想認識;支委會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黨員發言,對違紀黨員進行幫助,明確改正錯誤的方向,同時對支委會提出的處理意見發表贊成或反對的意見;違紀黨員有權說明情況或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辯護;到會正式黨員對處分決定進行表決,贊成票超過支部應到正式黨員半數以上方可通過。違紀黨員也可以對處分決定投贊成票或反對票。

  6、材料整理上報。支部委員會將支部大會討論表決的情況寫成報告,將支部大會通過的處分決定交給受處分的黨員簽署意見,然後按審批許可權逐級上報。如果受處分黨員拒絕在處分決定上籤署意見而對其處分又是恰當的,支部仍可上報審批,並在報告上註明這一情況。

  請示報告要寫明召開支部黨員大會的時間,應到會和實際到會的正式黨員人數,支部大會表決情況,通過處分決定的贊成票數、反對意見及票數、棄權票數、支部大會通過的表決意見。支部書記應在請示報告上簽名。

  上報審批所附的材料應當有:錯誤事實的調查報告、證明材料、本人檢討材料、支部大會通過的處分決定、本人對處分的意見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7、處分批覆。上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支部上報的處分決定應經集體討論後批准。對黨員的處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處分決定批覆後,一般由違紀黨員所在支部口頭宣佈,但個別錯誤嚴重,在群眾中影響很壞的,可以向群眾公佈;如本人不服,可以申訴。

  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相應 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備案;給予撤銷黨內 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報相應的黨的委員會批准。

  7、宣佈執行處分決定。給予黨員的紀律處分從黨委或紀委批准之日起生效。黨支部應在接到黨委或紀委對違紀黨員的處分決定或批覆後的一個月內,在黨支部的範圍內予以宣佈執行。處分決定及批覆要給當事人一份。如本人不服,可以申訴,黨支部必須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要給以批評教育。處分決定宣佈後,黨支部應立即向黨委或紀委報告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對犯錯誤的黨員需要給予黨紀政紀雙重處分的,對政紀處分,黨委可以提出建議,由人事部門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黨員處分的決定一般包括的內容: 1受處分黨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文化程度,家庭出身,本人成分,入黨和參加工作時間,主要工作經歷,現在工作單位和現任職務,工資級別等。

  2所犯錯誤的主要事實、情節、責任和危害程度若犯有幾種不同情節的錯誤,要分清主次敘述清楚

  3本人對待錯誤的態度。

  4定性和處理意見。黨的基層組織對黨紀處分有哪些批准許可權?

  1、基層黨委的批准許可權。

  ① 批准屬於基層黨委管理的一般黨員以及黨員幹部的紀律處分。

  ② 給予基層黨委委員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多數決定。

  ③ 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可以直接決定給黨員的紀律處分。

  ④ 處理嚴重違紀的黨組織。 ⑤ 改變同級紀委和下級黨委、紀委對違紀案件所作的決定。

  2、黨的基層紀委的批准許可權。

  ① 批准給予基層黨委管轄的違紀黨員和黨員幹部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② 縣級及縣級以上各級紀委,有權批准給予基層黨委管轄的黨員開除黨籍的處分。

  ③ 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紀委,在特殊情況下,有權直接決定給違紀黨員以紀律處分。

  ④ 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紀委,有權改變下級紀委對於案件所作的決定。

  關於處分批准許可權的問題

  按照黨章和中央紀委關於處分黨員或黨組織的批准許可權的規定,總的原則是分級負責。具體的分為隸屬管理和級別管理。

  1.隸屬管理。就是指按照黨員的組織隸屬關係,來劃分黨委和紀委批准給予違反黨紀的黨員和黨組織處分的職權範圍。具體有四個層次:

  1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城鎮街道、農村中的黨員,違犯了黨的紀律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由所在支部決定,所在基層黨的委員會批准。如果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則必須由所在基層委員會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委、紀委批准;黨員幹部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除按隸屬關係由所在支部作出決定外,還必須按照批准許可權,報管理這一級幹部的黨委或同級紀委批准。

  2對於業務上直屬中央各部門領導或業務上實行雙重領導,但以中央部門領導為主的企業事業單位,根據現行領導管理體制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人、財、物和黨的組織關係都垂直管理,直接隸屬上級主管部門。對於這些部門的黨員、黨員領導幹部違犯了紀律需給予黨紀處分的,按照隸屬關係由主管部門的黨組織批准。另一種情況是人、財、物雖然由上級主管部門垂直管理,但是黨的組織關係卻隸屬於地方黨委。對於這樣的部門的黨員違犯了紀律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由地方黨組織批准,但事先應徵求該單位主管部門黨組織的意見,協商後再處理。

  3對於在原單位工作期間違犯黨紀,在黨組織調查其問題前調到新單位工作,以及由於原單位撤銷、合併到新單位工作的黨員,原則上由犯錯誤黨員新調入單位的黨組織負責處理其違紀問題。

  4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直屬機關工委、紀工委,對於所屬各部門黨員幹部的黨紀處分,有批准權。對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機關中,應報中央、中央紀委或地方各級黨委、紀委批准的案件,中央或地方各級直屬機關工委、紀工委提出審議意見後,再報中央、中央紀委或地方黨委、紀委審批。對中央和地方各級直屬機關中,有審批權的部門,在批准給予黨員紀律處分後,應按照黨員幹部的職務級別,報中央紀委或地方各級黨委、紀委批准的案件,同時抄送中央或地方各級直屬機關工委、紀工委。說白了,隸屬管理,就是說,黨的關係歸屬於誰來管理,那麼,處分就由誰來辦理。

  2.級別管理。級別管理是指按照黨員領導幹部的職務級別,劃分各級黨委、紀委批准給予違紀黨員領導幹部處分的職權範圍。根據黨章的規定和級別管理的原則,中央紀委規定:

  1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批准對違犯黨紀的副省、副部級及其以上黨員幹部的處分包括國務院直屬局、辦的局長、副局長、主任、副主任;負責批准違犯黨紀的中央委員、候補委員,中央紀委委員,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處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紀委負責批准各自管理的違犯黨紀的正、副廳局級黨員幹部的黨紀處分;負責批准違犯黨紀的黨的市地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紀委委員的黨紀處分。地市級、縣級黨委、紀委,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批准下一級違犯黨紀的黨員幹部的黨紀處分。

  2對同一案件,涉及多人共同違紀,都應給予黨紀處分的,按照級別管理的原則進行處理。有這樣兩種處理辦法:

  一是統一審批。按照其中職務級別最高的黨員的批准許可權進行統一審批。根據黨章和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對黨員的處分,必須按照批准許可權報有批准許可權的機關進行審批;上級黨委、紀委有權直接給予黨員紀律處分。因此,案件中職務級別最高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報有權批准的黨委、紀委審批,而該級黨委、紀委也有權批准案件中其他違紀黨員的黨紀處分。

  二是分別審批。由有批准許可權的黨委、紀委對其職務最高的違紀黨員幹部批准決定給予黨紀處分,對共同違紀的其他違紀人員進行統一平衡後,提出處分意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和批准許可權,由所在黨委、紀委分別做出處分決定。

  3退離休和退居二線的黨員違犯黨紀需給予黨紀處分的,怎麼辦?按原任職務規定的批准許可權辦理報批手續。離退休後提高了級別的,按提高後的職級報批。

  4對於上級紀委直接立案調查的下級黨委管理的黨員的案件,在給予處分時,一般應由上級紀委根據調查的情況提出處理意見,並將有關材料一併轉下級黨委、紀委,由下級黨委、紀委做出處分決定,按照批准許可權逐級報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由上級紀委直接做出處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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