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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7日

  在用語中不存在模糊性時,不得允許探索用語的意圖。習慣是法律的最好解釋者。小編為大家彙總了一些 ,大家可作為參考,希望大家能夠獲得幫助:

  內容:16歲少年過量飲酒死亡 四個酒友分責

  適量飲酒可愉悅身心,但過度飲酒卻損害健康,重則致人死亡。近日,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生命權糾紛,河池一16歲少年因過量飲酒但未得到及時救治死亡,與之共同飲酒的酒友們因未盡到相應義務,被法院判決分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圖片:

  圖片一

  圖片二

  2013年5月22日,韋軍、范姜及李維三人受邀到韋極盛家玩耍並幫其採摘桑葉。為答謝四人,韋極盛買了菜和啤酒,於當晚20時許便邀請上述三人到其家中吃飯,同桌的還有韋極盛的父母及同村好友韋衛。當晚,韋極盛、韋衛、韋軍、范姜、李維一起邊吃飯邊喝酒,約23時許,一席人等均已喝夠,幾人隨後發現發現李維已經酒醉,便將李維扶回韋極盛家中休息,幾人繼續喝酒聊天。喝了一會,幾人均已喝多,便相約散席各自回家休息。當晚喝酒散席後,韋衛、韋軍、范姜、李維四人相互攙扶來到韋衛家中休息,剛上床李維便嘔吐在床上,但韋衛、韋軍、范姜由於喝多也未理睬,四人躺在床上休息。次日早上,韋衛起床準備清洗棉被時發現李維已僵硬不動,待幾人將李維送至醫院搶救時,醫院確認李維已死亡。經公安機關對死者李維的屍體進行解剖檢驗,鑑定意見認定李維繫酒精過量導致酒精中毒死亡。李維的父母遂將韋極盛、韋衛、韋軍、范姜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死者李維雖系未成年人,但其已年滿16週歲,應當知悉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並預見到過量飲酒可能產生的危險後果,但其明知危險後果卻未加以節制,故對其死亡後果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四被告與李維同桌吃飯、飲酒本身並無過錯,且二原告也無證據證明幾被告在飲酒過程中對死者存在惡意勸酒等過錯行為,但四被告對酒後的李維的健康安全未盡到善良管理人應有的謹慎注意、照顧、幫助、救護義務,最終導致李維酒後因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救治而死亡,應對李維的死亡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綜合考慮四被告在本案中的過失與李維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法院最終判決被告韋極盛、韋衛分別賠償二原告13310元,被告韋軍、范姜分別賠償二原告88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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