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法律顧問委託合同模板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現代企業的最為明顯的一個變化趨勢是管理模式的法制化和正規化。也就很有必要在企業當中設立一個法律顧問,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專項法律顧問委託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專項法律顧問委託合同範文一

  甲方: 乙方:雲南友元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申請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報價轉讓股份簡稱“新三板”之目的,聘請乙方作為甲方本次在新三板掛牌交易之專項法律顧問。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的工作範圍

  乙方的工作範圍根據中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券業協會等關於公司申請股份在新三板掛牌交易的相關規定,就甲方完成本次到新三板掛牌交易事宜提供專項法律服務,包括:

  1、就甲方本次申請掛牌交易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規、政策等問題接受諮詢,提供律師諮詢意見。

  2、對公司進行法律盡職調查,之所法律盡職調查工作底稿,提出法律問題和解決意見。

  3、與公司及公司委託的主辦券商、會計師共同討論確定公司本次申請到新三板掛牌交易方案、股份公司設立方案以及其他重大財務、法律問題解決方案。

  4、起草、修訂甲方實施本次到新三板掛牌交易所需的有關法律檔案,包括但不限於起草相關協議、決議以及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法律檔案。

  5、根據新三板的要求對公司進行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和規範運作的輔導工作,協助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並促使公司的規範運作。

  6、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出具關於公司本次申請到新三板掛牌交易的其他相關工作。

  7、協助公司、主辦券商完成公司申請到新三板掛牌交易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周海鳴、胡昌林律師作為甲方專項法律顧問,未完成本合同同項下工作,乙方將根據需要隨時增派其他律師配合工作。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本合同項下的乙方應為的法律事務。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做出的判斷,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檔案資料後,及時完成委託事項,並應甲方要求提供書面工作程序。

  5、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祕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檔案、資料。

  2、及時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

  3、承擔為完成本協議項下工作而發生包括差旅費在內的工作費用。

  第四條 法律顧問費及支付條件

  本合同項下的乙方法律顧問費為 萬元人民幣並按以下條件支付:

  1、本合同簽署後五個工作日內支付人民幣 萬元其中律師費萬元。

  2、甲方股份公司完成後,一方為甲方出具關於申請在新三板掛牌交易之法律意見書後五個工作日內支付人民幣 萬元。

  3、甲方本次到新三板掛牌交易獲得中國證券業協會批准後五個工作日內支付人民幣 萬元。

  乙方賬戶資訊如下:

  單位名:雲南友元律師事務所

  開戶行:招商銀行昆明人民中路支行

  賬號:8333 8017 1710 001

  第五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1、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非因雙方原因導致本合同項下工作調整,或者甲方自動終止本次股份掛牌交易活動,雙方應根據乙方律師實際工作量協商確定需支付的律師費。

  3、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完成新三板掛牌交易,乙方應退還所受的所有費用並賠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4、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需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5、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6、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並加蓋公章,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本次到新三板掛牌交易完成日止。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年 月 日

  專項法律顧問委託合同範文二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孫 渝,主任。

  甲方因工作及業務之需要,為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之有關規定,聘請乙方指派的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法律顧問的指派

  乙方指派 律師出任甲方的法律顧問,甲方同意乙方的指派。

  第二條 服務內容

  乙方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顧問服務:

  1.就甲方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涉及的有關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

  2.審查或起草甲方針對專門事項的宣告、承諾、保證或公告等文書;

  3.負責審查甲方與他方的意向書、合同、紀要及其他法律文書;

  4.對甲方的格式合同和其他標準格式的檔案進行必要的審訂、修改,使之更加完善和適用;

  5.以擬發律師函的方式,協助甲方主張權利或迴應他方的權利請求;

  6.就甲方重大決策提供必要的法律論證,協助甲方構建符合中國和本地法律條件與法制環境的經營模式與運作方式;

  7.在需要時,就具體服務事項提供中、英文兩種版本的法律文書;

  8.在需要時參與甲方和他方間的重大商業談判;

  9.根據甲方經營、管理情況,在需要時,就普及性法律知識或針對甲方所涉及的具體問題,以專題講座、座談等恰當形式,對甲方員工進行法律培訓;

  10.以非訴訟、非仲裁的方式幫助甲方處理與聘用員工的勞動合同關係;

  11.協助或代理甲方以非訴訟、非仲裁的方式處理甲方與他方的爭議。為保證乙方不過度介入甲方的企業活動,乙方提供上述服務均以甲方提出具體需要為前提。

  第三條 法律顧問服務外的其他法律服務及收費方法

  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師作為具體參與有關仲裁、訴訟和非訴訟案件以及承擔公司併購、合資、股權轉讓、企業股份制改造並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增發新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重大專項法律服務時,甲方應另行與乙方訂立委託代理合同,並按照乙方的優惠收費標準向乙方支付律師費用。甲方理解並同意,乙方指派律師的工作只限於與甲方以獨立法人名義發生的活動相關,乙方指派律師無義務為甲方職工、甲方參與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聯合組織提供法律顧問服務。若甲方職工、甲方參與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聯合組織需要乙方提供法律服務,乙方可以按照律師收費辦法優惠 20% 收取律師服務費。

  第四條 律師服務方式

  1.除非特殊需要,法律顧問在乙方所在地辦公場所辦公;

  2.雙方提倡以電話、傳真及電子資料交換方式進行聯絡,並儘量以快捷、簡便的方式處理日常法律事務,但對重大、複雜等關係企業重大權益的法律事務乙方應以書面方式完成服務;

  3.法律顧問在提供本合同第二條第9項服務時應在甲方所在地或者甲方安排的其他合適場所進行。

  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

  律師服務費為甲方應向乙方繳納的法律顧問費。本合同項下律師服務費為人民幣 元。

  2.差旅費

  1在重慶市區僅指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南岸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渝北區、巴南區、北碚區,下同內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乙方按律師服務費的10%收取差旅費。本合同項下市區差旅費為人民幣 元,實行包乾制。

  2承辦律師如需到市區以外出差,差旅費由甲方另行支付。

  3.其他費用

  乙方律師在進行與甲方委託辦理的法律事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鑑定費、公證費、公告費、查檔費、查檔材料影印費、閱卷材料影印費、特快專遞費、國際電話費、專家論證會費等費用,不屬於律師服務費,由甲方另行支付。

  4.費用的支付

  1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律師服務費和市內差旅費。其他費用的支付以不影響承辦律師辦理法律事務為原則,可以在費用發生後立即憑據支付,也可以預付,在結案時結算。

  2除非甲、乙雙方另有書面約定,甲方在任何時候均不得向承辦律師直接支付任何費用或接受承辦律師報銷任何費用,甲方也無須向承辦律師支付額外的報酬、補貼、津貼或者饋贈。

  5.乙方開戶銀行及賬號

  乙方戶名: 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 ;

  乙方開戶銀行: 招商銀行重慶分行上清寺支行 ; 乙方銀行賬號: 232181302110001 。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完整、客觀地向律師介紹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的情況,提供與甲方生產經營管理有關的檔案材料。

  2.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或計費方式和時間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顧問服務費。

  3.甲方應當為律師開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及時更換在服務過程中工作不負責任的,或不適合服務於甲方的律師,但甲方應向乙方說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 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6. 如乙方無正當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全部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當依法忠實地維護甲方的一切合法權益。

  2.乙方應當根據甲方的具體情況適時開展法律顧問服務工作。

  3.乙方應當按時地為甲方提供相關的法律顧問服務。

  4.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洩露甲方的技術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

  5.除本合同約定或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外,乙方指派的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6.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收取律師服務費。

  7.甲方未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及差旅費,乙方及其指派律師有權暫緩履行法律顧問工作。

  8.簽訂本合同後,如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不予退還;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且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權繼續追討。

  9.乙方同意並保證,如果乙方指派的律師沒有履行或者不能繼續履行法律顧問職責,乙方應另行指派律師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事務。

  第八條 保密事項

  本合同的全部內容均為雙方的商業祕密,未經對方許可,任何一方不得洩漏,但雙方為履行各自的義務或者在涉訟時需作為證據使用時除外。

  第九條 合同的解除

  1.甲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1甲方要求更換未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承辦律師,乙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

  2承辦律師違反保密義務,已經或者必然給甲方帶來合法利益損失,乙方拒絕採取救濟措施。

  2.乙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1甲方向承辦律師陳述虛假案件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經承辦律師指出而拒絕改正的;

  2甲方要求承辦律師實施違法違紀行為,經承辦律師指出而堅持要求的;

  3甲方拒絕履行支付義務的。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甲方的違約責任

  1除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承擔的違約責任相當於乙方根據本合同約定所享有的全部受支付利益;

  2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的支付義務,應承擔繼續支付責任和遲延支付責任,遲延支付責任以同期銀行商業貸款利率2倍計算。

  2.乙方的違約責任

  1除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乙方單方解除合同的,承擔的違約責任相當於甲方根據本合同約定所承擔的全部支付義務;

  2在乙方承擔前款違約責任的情況下,甲方根據合同應當履行的支付義務尚未履行的,無須繼續履行;已經履行的,乙方應予退還,但已實際發生的差旅費應予扣除。

  第十一條 合同的修改、補充及其效力

  本合同生效後,任何就合同條款進行的修改,均需形成書面協議並由雙方簽署生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並經雙方簽署後生效。修改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有效期限和續展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有效期限屆滿前30日,一方提出續展意見,另一方同意的,本合同

  有效期自動續展一年;根據需要,雙方也可以另行訂立新的法律顧問委託合同。

  第十三條 糾紛的解決方法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由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四條 通知和聯絡

  1.甲方通訊地址及聯絡方法

  甲方確認下列通訊地址及聯絡方法是乙方辦理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向甲方

  履行通知義務的唯一通訊地址及聯絡方法: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聯絡人:

  2.乙方通訊地址及聯絡方法

  乙方確認下列通訊地址及聯絡方法是甲方辦理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向乙方

  履行通知義務的唯一通訊地址及聯絡方法:

  通訊地址:重慶市渝北區新溉大道2號重慶科技大廈8樓

  郵政編碼:401147 電話:023-6762 1818

  傳真:023-6762 1028 聯絡人:

  3.通知義務的履行

  甲、乙方按上述通訊地址向對方指定的聯絡人履行了通知義務,視為雙方向

  對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如果甲方需變更通訊地址或聯絡方法,需提前7日通知乙方。

  第十五條 文字及收執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生效方式

  本合同經雙方加蓋公章或者雙方委託的簽約代表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第十七條 特別約定

  本合同以上條款不能闡明之事項,可在本條款下另行特別約定:

  甲 方: 乙 方: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

  簽約代表人: 簽約代表人:

  簽約時間:2008年 月 日

  簽約地址:重慶市

  專項法律顧問委託合同範文三

  甲方:

  乙方:天陽律師事務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規,甲方委託乙方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經友好協商,雙方就以下條款達成一致協議: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劉強律師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

  二、乙方擔任法律顧問期限自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

  三、乙方的工作範圍包括:

  1、為甲方提供法律諮詢,必要時提供法律意見書。

  2、修改、審查合同和有關法律事務文書,協助草擬甲方不能獨立完成的法律文書。

  3、接受甲方委託,擔任代理人,參與訴訟、非訴訟、調解、仲裁活動。

  4、根據甲方要求,協助甲方有關部門對幹部職工提供法律實務培訓。

  四、乙方義務:

  1、乙方指派的律師應盡職盡責、優質及時地處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如遇到甲方有緊急法律事務需要處理,而乙方指派的律師因客觀原因無法到場,乙方應委派有相當水平的其他律師代為處理。

  2、乙方律師在處理甲方法律事務時應遵循審慎嚴密原則,最大限度地維護甲方的權益。乙方應就所辦業務的合法性進行論證,並提出意見或建議,由於乙方合法性論證和重大法律風險預測不到位,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律師對在提供法律服務時所掌握的甲方的商業祕密以及其它不宜公開的情況,負有嚴格保密的義務。

  4、乙方在為甲方擔任法律顧問期間不得為甲方的利益衝突方和甲方公司員工個人提供任何不利於甲方的諮詢意見和法律服務。

  五、甲方義務:

  1、甲方應儘可能提前預約乙方律師的工作時間,合同的審查或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法律事務,一般提前三個工作日告知顧問律師,以便顧問律師充分審查和論證。

  2、甲方在委託乙方律師辦理有關法律事務時,應提供相關檔案資料。甲方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如甲方向乙方提供了虛假或不合法的資料,由此產生的後果由甲方承擔。

  3、對於乙方所做的合法性論證或重大法律風險預測意見及建議,甲方未予採納的,因此產生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六、服務費用:

  1、甲方支付乙方年顧問費人民幣?萬元。顧問費分兩期支付,每期各?萬元。首期款在合同簽訂後支付,尾款在合同到期後支付。

  2、乙方律師接受甲方委託辦理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鑑定費、公證費、異地辦案差旅費等由甲方承擔。

  3、訴訟、仲裁等其它另行收費事項及具體收費辦法按照**省司法廳、物價局制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4、甲方付費後,乙方應向甲方出具正式稅務發票。

  七、違約責任:

  1、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2、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四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因乙方違反第四條規定的義務之一而使甲方蒙受損失的,乙方應當以

  合同期內甲方已支付或應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差旅費及仲裁、訴訟費為限,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3、因乙方與第三方串通損害甲方利益,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八、糾紛處理方式

  雙方若有意見分歧應通過平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天陽律師事務所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簽字日期: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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