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定義的重大疾病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無論年齡性別保險行業同樣的重大疾病標準25種重大大病是什麼?下面小編馬上就告訴大家吧,歡迎大家來到學習。

  保監會25種重大疾病介紹

  1、惡性腫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腦中風後遺症;

  4、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5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6、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個肢體缺失;

  8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腦腫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

  11、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

  12、深度昏迷;

  13、雙耳失聰;

  14、雙目失眠;

  15、癱瘓;

  16、心臟瓣膜手術;

  17、嚴重阿爾茨海默病;

  18、嚴重腦損傷;

  19、嚴重帕金森病;

  20、嚴重Ⅲ度燒傷;

  21、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

  22、嚴重運動神經元病;

  23、語言能力喪失;

  24、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25、主動脈手術;

  保監會25種重大疾病適用範圍

  本規範中的疾病定義在參考國內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險發展狀況並結合現代醫學進展情況的基礎上制定,因此,本規範適用於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十八週歲以上***階段的重大疾病保險。

  保監會25種重大疾病使用原則

  2.1 保險公司將產品定名為重大疾病保險,且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十八週歲以上***階段的,該產品保障的疾病範圍應當包括本規範內的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種疾病外,對於本規範疾病範圍以內的其它疾病種類,保險公司可以選擇使用;同時,上述疾病應當使用本規範的疾病名稱和疾病定義。

  2.2 根據市場需求和經驗資料,各保險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中增加本規範疾病範圍以外的其它疾病種類,並自行制定相關定義。

  2.3 重大疾病保險條款和配套宣傳材料中,本規範規定的疾病種類應當按照本規範3.1所列順序排列,並置於各保險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種類之前;同時,應當對二者予以區別說明。

  2.4 保險公司設定重大疾病保險除外責任時,對於被保險人發生的疾病、達到的疾病狀態或進行的手術,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規範3.2規定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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