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提高鄉鎮公用經費標準補助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30日

  《》已經2005年7月30日省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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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貫徹落實《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支援縣域經濟發展緩解縣鄉財政困難政策措施的通知》***甘政辦發[2005]70號***精神,進一步提高全省鄉鎮公用經費保障水平,保證基層政權正常運轉,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補助範圍。全省各縣市區所轄鄉鎮全部列入鄉鎮提高公用經費標準補助範圍。

  二、資金來源。補助資金從中央對我省一般性轉移支付和省級財力增量中統籌。

  三、補助辦法。按照現有鄉鎮個數,每個鄉鎮定額補助標準10萬元。

  四、補助方式。省財政補助直接測算下達到縣區市,由縣區市財政直接撥付到鄉鎮。享受轉移支付的市州、縣區市,此項補助從2005年開始在一般性轉移支付中單列。不享受轉移支付的市州、縣區市,由省對縣區市定額補助。省財政補助不因鄉鎮機構改革撤併而減少。

  五、資金用途。鄉鎮公用經費補助只能用於彌補鄉鎮辦公、水電、車輛燃修、取暖、電話、差旅費等辦公基本支出需要。嚴禁用鄉鎮公用經費補助違規購買、更新小汽車及新建辦公樓、培訓中心和發放地方性津貼補貼等。

  六、省對鄉鎮公用經費補助後,原鄉鎮公用經費供給渠道要保持不變,自身預算安排部分必須足額保證,財力較好的市州、縣區市要適當增加配套資金。絕不允許因省財政增加補助而採取調劑或置換等辦法減少地方已經安排的鄉鎮公用經費。

  七、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鄉鎮公用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鄉鎮辦公經費的正常開支需要。省財政每年組織一次重點抽查。對市州、縣區市財政截留、挪用補助經費,或採取調劑、置換等辦法減少降低原有鄉鎮公用經費的,從省對市州、縣區市一般性轉移支付中如數扣回。鄉鎮自身減少降低鄉鎮公用經費的,由上級財政部門如數扣回。違規使用的,按有關財經法規嚴肅處理。

  八、縣區市、鄉鎮政府要在年度財政預算、決算報告中,分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會報告省級對鄉鎮公用經費補助和資金使用情況。市州財政部門要將彙總情況報送省財政廳備案。

  九、本辦法自2005年起執行。

  甘肅鄉鎮公用經費省級補助標準提高到50萬元

  為提高鄉村兩級保障水平,省政府研究決定,從今年開始,鄉鎮公用經費省級補助標準提高27萬元,達到50萬元;村級辦公經費補助標準提高0.7萬元,達到1.5萬元。省財政廳已將4.4億元鄉村兩級新增公用經費補助資金分解下達各市***州***及省直管縣財政局。

  去年,省政府提高鄉村兩級公用經費補助標準,對基層組織運轉起到較好保障作用。但鄉村兩級公用經費不足,仍是困擾基層正常運轉的一大難題。為此,從今年8月以來,圍繞鄉村兩級公用經費保障等問題,省財政廳組成四個調研組,先後深入我省8市、20個縣區、100多個鄉鎮,通過召開座談會、查閱賬冊、實地測算、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專題調研,在認真瞭解情況、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研究提出了完善鄉鎮機構和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的建議,報經省政府研究決定,再次提高鄉村兩級公用經費省級補助標準。這一舉措,可以有效解決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基層反映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加強基層組織政權建設,有效防範擠佔、挪用資金等違法違紀現象發生。

  為切實保證基層運轉,省財政廳要求,各地要全面落實縣級政府保障鄉村公用經費的主體責任,在落實省級補助資金的基礎上,根據鄉鎮管轄人口、服務半徑等因素,分類制定保障標準,進一步加大對鄉村兩級的支援力度,不能因省級增加補助而調減已經安排的鄉村兩級公用經費。同時,要堅持勤儉辦一切事業,嚴格執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各項規定,從嚴控制經費開支,不能因提高補助標準而大手大腳花錢。各級財政部門將加強對鄉村兩級公用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對保障責任落實不到位,保障水平低於省級補助水平的,省級將扣減對縣的轉移支付資金。對違反財經紀律的,一經查實,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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