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考點串講之債權概述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希望可以對大家的政法幹警考試備考有所幫助。

  1. 合同之債與非合同之債

  合同之債是指基於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而發生的債。非合同之債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因某一法律事實的發生,雜特定當事人之間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二者的區別:

  1*** 合同之債是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引起,非合同之債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產生的。

  2*** 合同之債依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非合同之債依據特定法律事實的發生而成立。

  3*** 合同之債的發生具有任意性,而非合同之債的發生具有法定性。

  2. 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

  特定物之債實質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債,種類物之債是指以種類物為標的物的債。二者的區別是:

  1*** 在特定物之債中,債的標的物可以在債成立時轉移,而在種類物之債中,標的物的所有權一般在交付時起轉移。

  2*** 在特定物之債中,如特定物在交付前毀損滅失,債務人可以免除交付原物的義務。但在種類物之債中,如種類物在交付前毀損滅失,債務人一般不能免除交付實物的義務。

  3. 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

  簡單之債是指債的交付只有一種,當事人無可選擇的債,而選擇之債是指在樹種交付中,當事人可以從中選擇一種的債。二者的區別:

  1***簡單之債的交付只有一種,而選擇之債的交付有數種。

  2***選擇之債須經確定之後才能履行,並且一經確定,即轉化為簡單之債。

  4. 免責的債務承擔與並存的債務承擔

  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其承擔的債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負擔。而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債的關係,第三人假如債的關係,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二者的區別:

  1*** 在免責的債務承擔中,債務人不再是其所轉讓的債務的債務人,而在並存的債務承擔中,債務人仍然是全部債務的債務人。

  2*** 在免責的債務承擔中,債務人不再對其轉讓的債務承擔責任;在並存的債務承擔中,債務人仍然要對全部債務負責。

  3*** 在免責的債務承擔中,債務人轉讓債務須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在並存的債務承擔中,債務人只需通知債權人即可。

  5. 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之債

  不當得利之債是指無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據,使他人財產受損失而使自己獲得利益而引起的受害人要求受益人返還其所得的利益的債權債務關係。侵權行為之債是指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或人身權而引起的受害人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的債權債務關係。二者的區別是:

  1*** 不當得利事實的出現往往是受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侵權行為法律事實的出現則是侵權人的過錯造成的。

  2***對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應當根據受益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確定其責任的大小,在返還利益的範圍上有所不同;對於侵權行為之債的處理,則不考慮侵權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是故意還是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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