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快速處理交通事故
如今,汽車已經成為人們的代步工具之一。伴隨著汽車數量的增多,城市交通也愈發擁擠,開車上路行駛,難免會發生磕磕絆絆。那麼各位車主知道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如何快速處理嗎?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方法
***1***首先檢查對方駕照、身份證、行駛證、以及對方車輛是否年檢等車輛手續。
***2***拍照。照片在快速處理交通事故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車主一定要了解。照片要求有一張能說明事故現場情況的照片,一張可以說明事故發生地點的全景照片以及若干張車輛發生接觸部分的特寫照片,最好把當事司機與車輛的合影也拍攝下來。
***3***上述兩步都完成後,車主應將車挪到不影響交通的地方停好,之後開啟雙閃、在適當的距離設定安全警告裝置。
***4***在完成上述步驟後,給保險公司打電話保險,之後填寫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
填寫完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之後,也就意味著雙方就賠償事宜達成了一致,一起輕微的交通事故也就處理完成了。
交通事故處理中常見法律問題
1、機動車駕駛人與登記車主不是一個人的時候,發生交通事故後,責任該怎麼承擔?
這個問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定,首先由交強險在保險限額內優先承擔,不足的部分,原則上有機動車使用人來承擔,但是登記車主有過錯的除外:那麼怎麼才算登記車主有過錯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認定登記車主有過錯:***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2、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該怎麼承擔?
這個問題,在司法解釋頒佈之前,各地法院的判決大相徑庭,判什麼的都有,大致有四種,***一***判決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二***判決被掛靠人不承擔任何責任,所有的損失應由實際車輛所有人來承擔;***三***判決被掛靠人承擔補充責任,該判決結果在司法實踐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損失往往得不到執行;***四***判決被掛靠人在收取管理費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該判決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司法解釋的出臺,讓各地法院有了一個統一的裁判標準,就是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這樣做可以更大限度地彌補受害人的損失。
3、私下轉讓車輛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責任該如何承擔?
這個問題分兩種情況而定。第一種,僅一次轉讓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0條的規定,應該由實際受讓人來承擔,第二種情況,就是多次轉讓均為辦理過戶手續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由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4、套牌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該如何承擔責任?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屬於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由套牌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被套牌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5、拼裝車、報廢車輛進行私下轉讓的,發生交通事故後,該如何承擔責任?
拼裝車、報廢車輛進行私下轉讓的,發生交通事故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1條及司法解釋的最新規定,應由轉讓人與受讓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學員在駕校學習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該如何承擔責任,是駕校還是學員?
根據司法解釋,應由駕校培訓單位來承擔賠償責任。
7、想買車,在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應由誰來承擔?
在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應由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試乘者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8、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行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由誰承擔?
應由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道路管理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9、不具備上高速資質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責任由誰承擔?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採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10、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道路通行,發生交通事故後,責任該如何承擔?
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應由實際行為人來承擔,如果能證明道路的管理者有過錯的話,管理者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11、機動車存在缺陷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這種情況下,屬於產品責任糾紛,當事人可以以產品存在缺陷為由,向汽車的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主張權利。
12、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損害的,責任該如何承擔?
這種情況下,應由多個侵權人按過錯程度進行分擔。
13、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中關於“人身傷亡”是否包括精神撫慰金的專案?
這個問題在司法解釋頒佈之前爭論比較大,尤其是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最多,現司法解釋已經明確規定,該人身傷亡,包括精神撫慰金。
14、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是否可以要求賠償停運損失?
這個問題,在以前的最高院的批覆中也有涉及,但批覆的表述很模糊,司法實踐中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根據新的司法解釋,合理的停運損失賠償請求應予支援。
15、非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使用替代的交通工具,產生的合理費用是否應該支援?
根據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非營運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應該支援。
16、交強險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是什麼?
根據司法解釋,交強險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17、商業責任險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是什麼呢?
根據司法解釋,當事人如果請求將商業險列為共同被告的話,法院應准許,並且可以判決商業險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可以依據保險合同進行抗辯。
18、既有交強險又有商業三責險的情況,責任如何承擔?
首先由交強險保險公司進行優先承擔,不足的部分由商業險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部分,再由實際侵權人來承擔。這樣不僅保護了受害人的損失,也是保護了被保險人的損失。
19、精神撫慰金由交強險保險公司優先承擔,是否應該支援?
根據司法解釋,被侵權人或者近親屬請求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範圍內優先承擔的,人民法院應該支援。
20、無照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無照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享有向實際侵權人進行追償的權利。
21、醉酒、服用違禁品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醉酒、服用違禁品發生交通事故的,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享有向實際侵權人進行追償的權利。
22、機動車逃逸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3條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23、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享有向實際侵權人進行追償的權利。
24、未購買交強險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責任該如何承擔?
未購買交強險的機動車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該支援,投保義務人與實際侵權人不是同一個人的情況下,二者應該連帶賠償。
25、多輛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失的責任該如何承擔?
這種情況下,如果損失超過各交強險限額之和的,由各交強險保險公司在各自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失未超過各交強險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按照比例進行分擔。
26、牽引車***半掛車***在連線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該如何賠償?
應由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平均進行賠償。
27、同一各交通事故,造成多個受害人的,一個交強險該如何賠償?
這種情況下,應該根據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
28、無名氏發生交通事故後,賠償金由誰領取?
實踐中,有很多做法,一種是由交警部門的事故科進行領取,待公告找到死者近親屬後,轉交給他們,一種是由事故發生地的民政部門代表國家進行領取。如果發生在高速公路上,由路政管理部門進行領取。司法解釋規定由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來進行領取,至於哪些機關或者組織是法律授權的,沒有說明。
29、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的,是否可以適用有關交通案件的司法解釋?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
30、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如何理解?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在單位管轄範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將在學校、單位、施工單位等發生的車輛致人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納入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約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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