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全文解讀***5***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第三十條 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冷靜期滿後,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進行的回訪確認無效。

  回訪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確認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或機構;

  ***二***確認投資者是否為自己購買了該基金產品以及投資者是否按照要求親筆簽名或蓋章;

  ***三***確認投資者是否已經閱讀並理解基金合同和風險揭示的內容;

  ***四***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是否與所投資的私募基金產品相匹配;

  ***五***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私募基金資訊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六***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未來可能承擔投資損失;

  ***七***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冷靜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

  ***八***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糾紛解決安排。

  【解讀】回訪確認:本條確定的回訪制度系首次提及,是中基協賦予募集機構的一項特殊義務。按說有了冷靜期制度,冷靜期滿後投資者不反悔的,基金合同即告生效,中基協希望用募集機構回訪的方式對投資者再次進行提醒,並限定:回訪主體——只能是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只能是前臺或客服了;回訪方式——電話、郵件或信函;回訪內容——前述八大類。如此一來,募集機構要增加必要的人力、物力,一方面要保留回訪的記錄包括錄音電話等,另一方面要對回訪的不配合作出必要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出現前述情形時,募集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

  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賬戶劃轉到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

  【解讀】回訪的後果:本條是在徵求意見稿的基礎上新增條款,具體含義有:

  1、基金合同強制約定:回訪確認成功前投資者有權解除基金合同;2、未經回訪確認成功的,投資者繳納的認購款不得劃轉至其他賬戶。按照筆者理解,對於回訪確認成功的投資者,其繳納認購款項可以劃轉,基本上可以說回訪確認成功一名投資者,可劃轉該投資者的認購款項。

  第三十二條 私募基金投資者屬於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適用本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

  ***三***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產品;

  ***四***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五***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投資者為專業投資機構的,可不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解讀】豁免確認物件:本條確立了合格投資者的豁免制度,基本源於證監會105號文第十三條,但本條第***三***項“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產品”是105號文所沒有規定的,筆者理解,者可能是出於監管部門的考慮,對保險、信託、銀行等機構的產品留出了空間。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三條 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按照相關自律規則,對會員及登記機構的私募基金募集行為合規性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和非現場自律檢查,會員及登記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解讀】自律檢查權:本條確立了中基協對會員及登記機構的合規性檢查權。

  第三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未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中國基金業協會不予辦理私募基金備案業務。

  【解讀】不當委託後果:委託沒有基金銷售資格機構募集資金,基金無法備案,建議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要委託有基金銷售資格併成為中基協會員的機構。

  第三十五條 募集機構在開展私募基金募集業務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募集機構採取要求限期改正、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業務、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對相關工作人員採取要求參加強制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停基金從業資格、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

  【解讀】一般違規募集責任:本條主要從兩個方面解讀:

  1、一般違規募集行為:募集機構責任、管理人責任、銷售協議、違規拆分、保密義務、資料儲存義務、開立募集專用賬戶、募集專用賬戶監督、募集專用賬戶資金安全、向特定物件推介、特定物件調查程式、調查問卷、線上特定物件調查程式、推介材料責任、推介材料內容、風險揭示書。

  2、法律後果:***1***對募集機構要求限期改正、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業務、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2***對相關工作人員要求參加強制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停基金從業資格、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 募集機構在開展私募基金募集業務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機構採取暫停私募基金備案業務、不予辦理私募基金備案業務等措施。

  【解讀】冷靜、回訪責任:募集機構不履行相關冷靜期、回訪期等制度的,可能會招致暫停私募基金備案業務、不予辦理私募基金備案業務。

  第三十七條 募集機構在開展私募基金募集業務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募集機構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對相關工作人員採取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解讀】嚴重違規募集責任:本條解讀同樣分兩方面:

  1、嚴重違規募集行為:違反公開宣傳資訊、基金風險評級、禁止的推介行為、禁止的推介載體、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式、合格投資者標準。

  2、法律後果:***1***對募集機構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2***對相關工作人員採取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

  第三十八條 募集機構在一年之內兩次被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紀律處分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對其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在兩年之內兩次被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採取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並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解讀】加重處分的情形:本條同樣分兩個方面解讀:

  1、可能加重處分的情形:一年內兩次被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兩年內兩次被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

  2、加重處分後果:前者對其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後者對其撤銷管理人登記。

  第三十九條 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就其參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環節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採取相關自律措施。

  【解讀】外包服務機構責任:筆者理解,由於單獨的《基金外包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暫未出臺,故對於外包服務機構參與募集環節違反相關規定的,不排除中基協秋後算賬的可能。

  第四十條 投資者可以按照規定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投訴或舉報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規募集行為。

  【解讀】投資舉報:本條確立了投資者可就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任何違規募集行為向中基協投資或舉報。

  第四十一條 募集機構、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募集過程中的違規行為被中國基金業協會採取相關紀律處分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視情節輕重記入誠信檔案。

  【解讀】誠信記錄:募集機構、外包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違規收到中基協紀律處分的,可能會被記入誠信檔案。

  第四十二條 募集機構、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移送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處理。

  【解讀】行政與刑事責任:中基協的紀律處分並不免除募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的行政責任或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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