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暫行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01日

  分析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的建設的積極意義,在認識到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的建設的重要性的基礎上,詳細瞭解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現狀及制約居民家庭核對工作開展的一些工作。下文是,歡迎閱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公平、公正、有效實施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制度,規範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根據國務院頒佈的《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的本市居民及其家庭經濟狀況開展的調查、核對活動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

  第四條 核對工作所應遵循的原則:

  ***一***先委託後核對原則;

  ***二***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原則;

  ***三***資訊共享、責任落實原則;

  ***四***誠信和保密原則。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市政府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工作。各區相應成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及工作領導小組。

  第六條 市民政部門是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貫徹落實和研究制定核對政策,指導各區民政部門開展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市核對機構”***負責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負責接受相關部門委託開展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出具相關核對結論報告;負責核對資訊系統的開發,管理執行,建立本市社會救助資訊共享資料庫。

  區民政部門主要負責本轄區內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管理和指導工作,管理執行本級機構核對資訊系統。

  區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區核對機構”***負責本區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具體工作。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稽核。

  以上負責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部門統稱“核對機構”。

  民政、衛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為社會救助事項管理部門。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核對機構能力建設,落實必要的工作機構、工作力量、工作經費。

  第八條 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主要涉及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城鄉建設、公安、住房公積金、工商等部門。所涉及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向核對機構提供與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有關的資訊。主要包括:

  ***一***民政部門負責提供享受社會救助、優待撫卹、家庭成員婚姻登記狀況、個人社會團體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基金會登記情況等資訊;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等資訊;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提供購買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等享受住房保障資訊,以及房屋登記、房屋轉讓和房屋出租等資訊;

  ***四***稅務部門負責提供個人、個體工商戶的納稅資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提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註冊登記、生產經營等資訊;

  ***六***公安部門負責提供車輛擁有情況,戶籍人口登記、登出和出入境等基本資訊;

  ***七***教育部門負責提供救助申請家庭子女就讀學校、非義務教育擇校情況等資訊。

  ***八***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等金融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協助相關管理部門進行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管理工作。

  ***九***衛生部門負責協調全市醫療機構對在醫療機構中死亡的患者出具死亡醫學證明。

  ***十***統計部門負責提供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況等相關統計資料資訊。

  ***十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提供援助申請家庭的就業、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從事公益崗位及繳納領取社會保險金及因非工傷如患病是否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等資訊。

  ***十二***其他應由各部門提供的資訊。

  第三章 核對物件和內容

  第九條 核對物件是指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教育救助、臨時生活救助、住房保障等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且接受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對其個人或家庭經濟狀況開展調查核實的本市居民個人或家庭。

  第十條 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基本內容一般包括:居民個人或家庭所有成員的可支配收入、資產、家庭戶籍人口情況資訊等。

  ***一***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可支配收入是指在規定期間內申請救助個人或家庭成員的總收入扣除繳納的各項稅金和社會保險後的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淨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下列具體內容:

  1.扣除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社會保障支出後的工資***薪金***、津貼***補貼***、獎金、加班費、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及服務活動收入、中介費、承包轉包收入;

  3.利息、股息、紅利、集體分紅;

  4.財產租賃、轉讓收入;

  5.出讓無形資產、特許權收入、智慧財產權收入;

  6.被徵地人員生活費及土地徵用一次性安置費;

  7.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

  8.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遺屬補助金及各類保險收益金;

  9.辭退金***因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退役士兵自主擇業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賠償收入。

  10.繼承性所得、贈予性收入;

  11.偶然所得***如彩票收益***;

  12.其他應計入的收入。

  ***二***以下各項收入不列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範圍:

  1.優撫物件的撫卹優待補助金;

  2.國家特殊津貼;

  3.政府及有關單位發放的非報酬性獎勵***見義勇為獎勵金等***;

  4.高齡老人補貼;

  5.醫療救助費、喪葬補助***償***金;

  6.各級組織發放的困難幫扶款或慰問金;

  7.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和獎勵金;

  8.殘疾人專項補助金;

  9.在校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寄宿生生活費補助、困難補助等;

  10.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計入的其他收入。

  ***三***資產主要包括:

  1.房產、車輛;

  2.古董、藝術品;

  3.現金和銀行存款;

  4.企業股份、股票、各類基金、債券等投資類資產及有價證券;

  5.債權;

  6.商業保險;

  7.其他有價值的資產。

  ***四***家庭戶籍人口情況包括:

  1.戶籍人口情況;

  2.分***立***戶或遷入***出***時間;

  3.《居民戶口簿》記載的直系親屬狀況;

  4.家庭成員戶口登出原因和時間等情況。

  第四章 核對方式和程式

  第十一條 按照誠信為本的原則,在社會救助事項申請人“誠信認同”及授權的基礎上,採取有效方式進行核對,確保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準確。

  對於與社會救助無直接關係的核對申請,核對機構有權不予以受理。

  第十二條 核對機構的核對方式包括電子核對、人工核對、實地核對等。

  ***一***電子核對。市核對機構通過海口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資訊核對平臺進行核對。

  ***二***人工核對。對居民經濟狀況資訊核對系統平臺建成前,或部門間暫時不具備建立專網系統的,由核對機構與相關部門間採用加密U盤、***等方式傳遞,對救助物件及其家庭收入和財產資訊進行核對。核對系統建成後,此方式仍應作為有效補充方式。

  ***三***實地核對。在建立完善社會救助網路資訊系統和豐富資訊核對內容的基礎上,核對機構仍應對申請救助人員實行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必要的核查措施,確保各項核對資訊的準確、有效。

  第十三條 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報。凡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事項的個人或家庭,應當按規定程式向鎮政府或街道辦誠實申報本人及家庭實際生活和經濟收入狀況,填寫《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登記表》並自願簽訂《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誠信承諾及授權宣告書》,核對物件應如實提供受理所需要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初審。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相關救助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後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群公示後報區相關救助事項管理部門。

  ***三***核對。區相關社會救助事項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救助申請人的情況進行稽核,並委託區核對機構對相關部門提供的資訊進行核對,區核對機構在接受委託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並出具核對報告。如無法全面核對的,則提請市核對機構進行核對並由市核對機構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核對報告。如遇特殊疑難核對情況,可適當延長,延期核對時間一般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四***反饋。由區核對機構統一將核對報告反饋給區相關社會救助事項管理部門,區社會救助事項管理部門應及時告知申請物件核對報告的內容。

  ***五***複核。申請物件對核對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場告知區社會救助事項管理部門,並在3日內向區民政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區民政局收到申請物件書面複核申請後,認為有必要複核其經濟狀況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申請市核對機構重新複核,市核對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複核並將複核結果書面反饋至區民政局。經市核對機構複核的核對報告為最終報告。

  第十四條 核對機構按照下列途徑開展核對工作:

  ***一***工資性收入可以通過調查就業和勞動報酬、各種福利收入,以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情況等得出;

  ***二***經營性淨收入可以通過調查工商登記、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情況以及所得稅的繳納情況等得出;

  ***三***財產性收入可以通過調查利息、股息與紅利、保險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情況等得出;

  ***四***轉移性收入可以通過調查養老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住房公積金的領取情況,以及獲得贈與、補償、賠償的情況等得出;

  ***五***實物財產可以通過調查房產、車輛,以及古董、藝術品等有較大價值實物的擁有情況等得出;

  ***六***貨幣財產可以通過調查存款、有價證券持有情況、債權債務情況等得出。

  第十五條 除本辦法第十條確定的核對內容外,核對物件的支出與其提供的收入情況明顯不符的,核對機構可以對其相應支出情況進行調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核對機構應當建立調查、核實的工作規範和責任制度,保障核對工作的及時、準確、公正。

  核對機構應當建立嚴格的資訊保安管理制度,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資訊系統的安全執行。

  核對機構進行入戶調查、鄰里訪問、資訊調取等核對工作時,應當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員,並出示相關證件。

  第十七條 申請社會救助的本市居民個人或家庭應積極配合核對機構開展核查工作,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收入和財產,騙取社會救助待遇的,取消其救助待遇。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不如實提供申請救助家庭及家庭成員的有關情況,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相關救助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核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核對物件的資訊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核對工作無關的組織或者個人洩露。

  第二十條 核對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事項進行核對,需要委託核對機構對居民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內容

  ***一***工資性收入可以通過調查就業和勞動報酬、各種福利收入,以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情況等得出;

  ***二***經營性淨收入可以通過調查工商登記、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情況以及所得稅的繳納情況等得出;

  ***三***財產性收入可以通過調查利息、股息與紅利、保險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情況等得出;

  ***四***轉移性收入可以通過調查養老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濟金、住房公積金的領取情況,以及獲得贈與、補償、賠償的情況等得出;

  ***五***實物財產可以通過調查房產、車輛,以及古董、藝術品等有較大價值實物的擁有情況等得出;

  ***六***貨幣財產可以通過調查存款、有價證券持有情況、債權債務情況等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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