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服務協議***2***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7日

  綜合服務協議範文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鑑於:

  ***一***甲方為合法設立並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擬向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請股份掛牌報價轉讓,以及適時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甲方聘請乙方擔任推薦主辦券商、保薦機構及主承銷商,為甲方資本市場運作提供一攬子服務;

  ***二***乙方是合法設立並存續的證券公司,已取得從事主辦券商業務資格及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證券保薦與承銷業務資格。乙方接受甲方聘請,同意擔任甲方的推薦主辦券商、保薦機構及主承銷商,為甲方資本市場運作提供一攬子服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推薦業務規定***試行***》***以下簡稱“《推薦規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管理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管理細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資訊披露細則***試行***》***以下簡稱“《資訊披露細則》”***、《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章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推薦及持續督導

  第一條 甲方就委託乙方擔任推薦其公司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並持續督導的主辦券商事宜,享有的權利及應履行的義務包括:

  ***一***就公司治理、財務及會計制度、業務規則、掛牌申請檔案製作、資訊披露等方面獲得乙方指導。

  ***二***積極配合乙方的推薦掛牌工作,向乙方提交掛牌所需檔案,並保證所提交檔案均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有效,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甲方及董事會全體成員應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四***甲方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公司內幕資訊直接或間接為本人或他人謀取利益。

  ***五***董事會祕書或資訊披露事務負責人作為甲方與乙方之間的聯絡人,應與乙方的督導人員及時聯絡,安排有關事宜;

  ***六***為乙方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積極配合乙方的問詢、調查或核查,不得阻撓或人為製造障礙,並按乙方要求辦理公告事宜。

  ***七***按本協議約定及時向乙方支付相關費用。

  第二條 乙方就擔任推薦甲方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並持續督導的主辦券商事宜,享有的權利及應履行的義務包括:

  ***一***依據《業務規則》、《推薦規定》、《資訊披露細則》等規定,勤勉盡責、誠實守信地履行推薦掛牌並持續督導職責。

  ***二***依據《業務規則》、《資訊披露細則》等規定,指導和督促甲方誠實守信、規範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完善公司治理機制。

  ***三***根據相關規定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對甲方進行現場調查,必要時可聘請相關中介機構協助調查。

  ***四***配備符合規定的專門督導人員,負責具體履行持續督導職責。督導人員為乙方與甲方的聯絡人,須與甲方保持密切聯絡。

  ***五***乙方及其推薦掛牌業務人員、核心業務人員、專門持續督導人員不得洩露尚未披露的資訊,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資訊直接或間接為本人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三條 推薦掛牌及持續督導服務具體內容以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相關監管要求籤署並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備案的協議確定。推薦掛牌並持續督導協議書由甲乙雙方根據甲方資本市場運作進度及監管要求另行簽訂。

  第二章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保薦及主承銷

  第四條 如甲方未來符合主機板或創業板上市條件,擬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申請,甲方將選擇聘請乙方擔任甲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保薦機構及主承銷商,保薦服務及主承銷服務具體內容以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監管要求籤署並向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協議確定。保薦協議及主承銷協議由甲乙雙方根據甲方資本市場運作進度及監管要求另行簽訂。

  第五條 如果甲方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後擬進行併購、重組等業務,將選擇聘請乙方擔任財務顧問,財務顧問服務具體內容以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相關監管要求籤署的協議確定。

  第三章 反洗錢義務

  第六條 甲方保證甲方及其實際控制人或實際受益人均知悉相關法律法規及反洗錢的相關規定,並承諾嚴格遵守上述規定,不會實施任何違反前述規定的非法行為。

  第七條 甲方承諾資金的來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第八條 在乙方因接受監管機構或國家有權機關進行反洗錢檢查和調查時,乙方需要甲方補充提供相關材料或作出相關說明的,甲方應積極予以提供或協助。

  第四章 費用

  第九條 經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推薦及持續督導,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下列費用:

  ***一***費用支付額度

  ***1***甲方需支付乙方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推薦費用為人民幣【 】萬元;

  ***2***甲方申請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過程中涉及的工商變更登記、材料製作費、掛牌需支付給工商部門、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等的相關費用由甲方支付;

  ***3***甲方申請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過程中,乙方在甲方工作場所開展工作時的食宿費、差旅費由甲方承擔;

  ***4***乙方對甲方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後的持續督導費用為人民幣【 】萬元/年。掛牌後持續督導期間,乙方在甲方工作場所開展工作時的食宿費、差旅費由甲方承擔。

  ***二***費用支付方式

  ***1***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協議後五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萬元;

  ***2***甲方的掛牌申報材料經乙方製作完畢,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報並獲得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萬元;

  ***3***乙方協助甲方實現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後,甲方應在掛牌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萬元;

  ***4***甲方在實現掛牌後,須於每年的公曆1月10日前支付當年的持續督導費人民幣【 】萬元。甲方終止股票掛牌的,已經支付的費用不予返還。

  第十條 若未來甲方擬在主機板***含中小板***或創業板首發上市,甲方聘請乙方擔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保薦機構及主承銷商的費用,由雙方另行簽訂保薦協議和主承銷協議約定。

  第十一條 如果甲方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後擬進行併購、重組等業務,甲方聘請乙方擔任財務顧問的費用,由雙方另行簽訂協議約定。

  第五章 協議的變更與解除

  第十二條 本協議如因中國證監會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相關規定修訂或頒佈實施新的規定而導致本協議相關條款內容與修訂或新頒佈的規定內容不一致的,本協議與之相牴觸的有關條款自動變更,並以修訂或新頒佈後的規定為準,其他條款繼續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為由解除本協議。

  第十三條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可以解除本協議。

  第六章 免責條款

  第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任一方損失,另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發生不可抗力時,雙方均應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第七章 爭議解決

  第十六條 本協議項下所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首先應在爭議各方之間協商解決。如果在爭議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協商不成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提交仲裁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在北京,仲裁應用中文進行,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章 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本協議規定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或存在未盡之事宜,甲、乙雙方應當重新簽訂協議或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八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十九條本協議一式陸份,甲方及乙方各執叄份。陸份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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