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的立法依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30日

  《安全生產法》的公佈實施,是我國安全生產領域影響深遠的一件大事,是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里程碑,它標誌著我國的安全生產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安全生產法》是我國勞動法的一個分支,而勞動法又是我國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部門法,它的基本原則又是依據我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憲法》確定的。

  《憲法》中有關勞動的原則規定,當然也是勞動法基本原則確立的依據。因此,《憲法》中有關勞動關係的原則規定和《勞動法》中有關勞動保護方面的原則規定,是制定《安全生產法》的基本原則。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制定《安全生產法》的基本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二點:

  是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改善勞動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勞動保護。這項原則充分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

  一方面,勞動者的勞動條件要隨著生產的發展而逐步加以改善;

  另一方面,勞動條件的改善必須建立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這兩個方面是相互聯絡,不可分割的。採礦作業比較特殊,作業環境惡劣、條件差,井下巷道狹窄、潮溼,機械裝置、電氣裝置多,受冒頂、水、火、瓦斯爆炸等危害的威脅,還遭受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危害。如果沒有必要的防護措施,就會使勞動者沒有安全保障,也會損害勞動者的健康。

  《安全生產法》正是基於上述原則而制定的。按照“三方原則”,確定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安全生產中的職責,是《安全生產法》的一個主要特點。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名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

  安全生產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作為一部安全生產大法,《安全生產法》確立了對各行業和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普遍適用的7項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各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各自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安全監督管理人員職責、社群基層組織和新聞媒體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的權利和義務等。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配置、安全投入、從業人員安全資質、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建設工程“三同時”、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峻工驗收、安全技術裝備管理、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社會工傷保險等。

  3.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資質及其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4.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5.安全中介服務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從事安全評價、評估、檢測、檢驗、諮詢服務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機構和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的法律地位、任務和責任。

  6.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安全生產責任的確定和責任形式,追究安全責任的機關、依據、程式和安全生產法律責任。

  7.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事故應急體系的建立、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的原則和程式、事故責任的追究、事故資訊釋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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