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商標註冊代理公司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在濟南怎麼樣選擇好的註冊代理公司?想要註冊商標怎麼辦理?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吧,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如何選擇商標代理機構?

  首先,看備案資訊。

  代理機構是不是在商標局備案過,只有備案過的代理機構才有資格代理商標業務。

  其次,看代理機構存活的時間。

  如果一直經營很多年就可以放心,不要找剛剛成立的小公司,商標註冊一般要一年到1年半的時間才能拿註冊證,小代理機構如果經營不善倒閉,申請人申請的商標就無從追回,大把的銀子也要付之東流。

  再次,看商標代理量。

  商標代理量越多,經驗越豐富。

  然後,看代理機構規模。

  大型的代理機構會有很多的分公司分佈在不同地區,中細軟總部位於北京,在成都,洛陽等都有分公司,規模相當龐大。

  最後,看代理機構總部是否坐落在北京。

  商標局坐落在北京,所有的商標申請都要提交到北京,所以選擇一家北京的代理機構可以節省很多時間。

  商標代理風險有哪些?怎麼防範?

  虛假宣傳、誤導客戶是商標代理行業失範發展的典型表現。

  有些代理機構對外宣稱是“國家指定商標代理機構”“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或某某工商局商標註冊中心”,表示“商標百分之百可以註冊成功”“在客戶沒付款、沒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可以為客戶先行佔有商標”等,這些宣傳上的謊言很容易被消費者識破,而這將直接造成他們對代理機構的“信任恐慌”。

  弄虛作假、欺詐經營同樣體現商標代理行業的失信狀態。

  商標代理機構在進入市場前,除了要辦理企業經營的必需證件外,還要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進行備案,只有備案成功,才能獲得代理商標註冊的資格。然而,在實踐中,有些商標代理機構尚未備案成功,就通過委託他人提交註冊申請等方式開展業務,讓申請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此外,還有一些商標代理機構在接受申請人的委託後根本不向商標局遞交註冊申請,等到申請人詢問和催促時,才偽造相關文書應付了事,甚至經營一段時間後就關門、消失,讓申請人“竹籃打水一場空”。

  商標代理行業的扭曲發展還體現在代理機構諮詢服務低質、專業水準缺失和不正當競爭上。

  近年來,各種主體、各類人員紛紛湧進商標代理行業。某些代理機構一味追求業務量、簽單量的增加,對服務質量不甚重視,從而造成申請人商標權益的損失。另外,為了搶奪市場資源,各種惡意壓價、誹謗中傷等手段也被一些代理機構用來進行不正當競爭。

  鑑於目前市場上各種違法違規代理行為層出不窮,作為一名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我建議申請人從以下4個方面出發,防範代理陷阱。

  如何防範這些風險?

  第一,先通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官方網站查詢相關代理機構資質,從中選擇可信賴者為自己提供代理服務,原則上儘量選擇成立時間久、綜合信譽好的代理機構。另外,可以優先考慮北京地區的代理機構,因為其在地理位置上便於與商標局聯絡溝通、遞送材料。或者選擇當地代理機構,一旦發生糾紛,也有利於及時解決。

  第二,對欲申請註冊的商標在行業劃分上有一定了解。申請人在申請註冊商標時要準確瞭解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屬於哪個類別,並根據未來發展規劃判斷需要在哪些關聯類別上註冊商標。這樣可以防止一些商標代理機構為了多收費而慫恿申請人進行不必要的全類別註冊。

  第三,掌握商標註冊程式,關注註冊申請動態,避免輕信代理機構的承諾。商標局對申請註冊商標的審查是按申請時間的先後進行的,不存在“插隊”之說,要避免相信代理機構所謂的找熟人加快審查之類的保證。一般來說,在一個完整的商標註冊申請流程中,從提交申請到收到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的時間應該在3~4個月,如果代理機構早於3個月拿到受理通知書或者晚於4個月仍未拿到受理通知書,都可能出現問題,這時申請人應該查詢中國商標網,及時瞭解情況。

  第四,正確對待商標駁回和商標異議。面對商標沒有通過審查的情形,申請人應當擺正心態正確對待,並在綜合考慮的基礎上決定是否進行駁回複審。當一些代理機構宣稱複審保過時,申請人不能輕信。

  申請商標註冊的步驟

  必經程式包括申請、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初審公告、註冊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準備好申請檔案報送到期商標局後,當天就可以取得商標局的報送清單回執,清單回執上面有商標局通過中心的“收訖”章及收文日期,證明商標局已收到相關的申請檔案了。清單回執一般不能給客戶原件,只能給影印件,因為清單回執原件是代理公司用來跟商標局進行帳務對帳用的。

  第二階段:自商標局收到申請檔案之日起1-3個月左右的時間發《受理通知書》,收到《受理通知書》即證明申請檔案已通過了商標局的形式審查,進入實質審查階段。每一個商標申請的受理通知書上都有一個申請號,實質審查必須排號按順序進行,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提前。

  第三階段:受理通知書後約一年至一年半半左右的時間實質審查完畢,通過實質審查的由商標局釋出初步審定公告,公告期三個月。

  第四階段:初步審定公告期滿,無人提異議的,由商標局發註冊公告,註冊公告即證明了該商標已被核准,商標申請人取得了該商標的專用權。

  第五階段:自發布註冊公告之日起約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即可以取得商標註冊證。

  各階段用時

  商標查詢***2天內***→申請檔案準備***3天內***→提交申請***2天內***→繳納商標註冊費用→商標形式審查***1個月***→下發商標受理通知書→商標實質審查***12個月***→商標公告***3個月***→頒發商標證書

  註冊商標所需資料

  1.以企業名稱申請註冊的,需提供營業執照影印件,並需在營業執照影印件上加蓋公章;

  2.以個人名稱申請註冊的,需提供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影印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影印件上需加蓋公章;

  3.提供商標文字或圖樣,需要保護顏色的,還需要提供彩色圖樣;

  4.提供擬註冊的商品/服務專案,可根據申請人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參照《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分類***第九版以及商標局根據上述國際分類表修改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來填寫;

  5.提供加蓋公章或簽字的《商標代理委託書》,該委託書可從本網站上;尤其注意,《商標代理委託書》上的地址應與營業執照上的註冊地址完全一致。

  註冊商標的條件有哪些?

  ***一***商標的顯著性

  商標的顯著性,在於商標是否是新創的,是否具有個性。具有個性的、新創的商標無疑是具有顯著特徵的。商標應有顯著特徵,以便於區別要從商標本身的文字、圖 形等構成要素諸方面進行綜合考察。過於簡單的圖形、線條、或過於複雜的圖案、普通數字,一般的日常生活用語或廣告宣傳用語,商品的通用名稱,商品的包裝、 裝潢、容器等一般被認為不具有顯著特徵。例如,以一條弧線為標誌申請註冊在第3類、第9類、第18類、第24類、第25類、第28類的化妝品等商品上,就 被以缺乏顯著性,不易被消費者識別為由不予核准註冊;而另一例以松柏、花草、太陽、仙鶴、流水、山石為背景圖案,以“松鶴迎春”為名稱的組合商標要求註冊 在某日用品上,同樣未被核准註冊,其理由則是因“松鶴迎春”為民間約定俗成的吉祥用語,常使用於日常生活用品上,圖案作為裝飾性圖案也常使用在日常生活用 品上,該商標無論從文字、圖形均不具有顯著特徵,不具備識別作用。

  要求商標具有顯著特徵,目的在於使消費者通過商標識別商品的來源,有的商標即使其構成要 素缺乏顯著特徵,但由於商標的長期使用已具備了識別作用,同樣可以取得註冊,應予以保護,例如,將三角、半圓這樣一些再簡單不過的圖形與某一特定商品相聯 系並反覆使用,使其具備了識別作用,同樣應當給予保護。再如,用於運動服裝、運動鞋上的馳譽世界的“NIKE”商標,其信筆一揮的圖案,單從構成要素上 看,簡單的幾無識別性可言,但也就是這再簡單不過的一筆卻具有了最為強烈的識別作用。所以商標的顯著特徵更要從商標是否已實際使用,是否已形成了與某一商 品的特定聯絡的角度去判斷、認定。

  ***二***商標不得與他人的商標混同

  混同是指商標與他人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兩種情形。一般來講,前述的獨創性商標是不會與他人的商標混同的,而暗示性商標、描述性商標,尤其是借義商標往往會 與他人的商標相混同,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的註冊商標混同的,不能獲准註冊,而徑行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則會構成 侵權。

  商標相同是指使用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的商標的文字、圖形完全一樣或商標名稱讀音完全相同。商標相同消費者就難以區別不同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

  商標近似是指使用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的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名稱讀音基本相同。雖然存在著差別,但差別並不明顯,足以使消費者誤認誤購。例如,有人 將“姓啥啥”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0類的冰激凌、冰棍上,就與杭州娃哈哈集團已註冊的指定使用在第30類的冰製品上的“娃哈哈”商標近似。“姓啥啥”與“娃 哈哈”兩商標雖然文字不同讀音不同,但字形極為相似。“姓啥啥”只是將“娃哈哈”的每一個字稍作改動,刻意將其“姓啥啥”與“娃哈哈”靠攏,利用消費者對 娃哈哈商標的信任,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導致誤購。商標近似主要表現為“形”***外觀***、“音”***讀音***、“意”***意思***近似的三種情況,通過比較兩個商標, 如果其“形”、“音”、“意”近似,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即為近似商標。

  無論是商標相同還是近似都須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所以除了判斷商標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還需判斷它們使用的商品是否為同一種商品或類 似商品,如果使用的商品並非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即使兩個商標相同或近似,也並不影響其顯著性和可識別性。所謂同一種商品,是指商品的效能、用途、生產 工藝、主要原材料等相近的商品。

  判斷是否為同一種商品不難,但判斷是否為類似商品比較複雜。因為除了要綜合考慮商品的生產製造部門、原材料、質量、用途,甚至銷售部門是否一致,還需從消 費心理方面考察。而且對不同的商標也可能掌握不同的尺度。對於在消費者中間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只要可能產生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認,那麼也會將單從商品 學的角度看並不類似的商品判定為類似商品。例如,某企業以與卡爾斯伯格有限公司在第32類啤酒上註冊的“嘉士伯”完全相同的標識申請註冊在第30類的糕點 和燕麥片上。就被判定為在類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標而予以駁回申請,可見類似商品具有相對性。

  什麼情況下不能成為商標?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型號是被某一行業共同認可,共同使用的,有的是這一商品區別於其他商品的共有特徵。任何人都不應一家壟斷,將通用名稱、圖形作為商 標使用也可能損害同行業其他從業者的利益,有悖於公平競爭原則。由於這些標誌本身並不具有區別不同經營者的功能,不過當這些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被 某一經營者作為商標用於自己的商品,而且通過使用使消費者足以將其標誌的商品與其他同種商品相區別,則應當認為其已取得了顯著性,可以作為商標註冊。例 如,“PDA”本來是掌上電腦的通用名稱,當某一掌上電腦的生產者將其作為商標用於自己的產品,通過使用,當它完全可以與同類商品的“商務通”、“名 人”、“快譯通”區別開來時,就可以認為具有了可識別性,依現行法律可以獲得註冊。當然,“PDA”在當時法律明確禁止將商品通用名稱作為商標註冊的情況 下獲得註冊,並非是由於它通過使用獲得了可識別性,而完全是由於商標主管機關的審查部門不瞭解“PDA”為掌上電腦通用名稱而發生的“事故”所致。必須指 出,這類商標即使獲得註冊,商標權人也無權禁止他人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該通用名稱,因為它本來就是“公共財產”。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禁止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徵的文字、圖形做商標,其理由與前述禁止以本商品通用名稱、圖形作商標是一樣的。須指出的是法律所禁止的僅僅是將“直接”表示商品的 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誌,而“間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徵的標誌,則不在禁止之列,因為以間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徵 的標誌往往可能是具有顯著特徵的商標。即使是直接標示商品特點的標誌,經過使用同樣可以取得顯著特徵,例如,用於牛奶等乳製品的“蒙牛”商標,儘管它直接 表明了商品的原料及產地,但經由長時間、大範圍的使用,已取得了非常顯著的特徵和可識別性。類似的商標在2001年修改商標法之前欲獲得註冊的,會遇到重 重困難。但按照修改後的《商標法》第11條的規定,則可較容易地獲得核准註冊。

  ***三***缺乏顯著特徵的

  商標應具有顯著特徵本是申請註冊商標的積極條件,如果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誌,不具有識別性,便不能獲得註冊,但是經過試用,在商標與商品之間建立起聯絡,取得顯著特徵,便於識別的,可獲得註冊。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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