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不定時工時制的加班費怎麼算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不定時工作制,就是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那海南的不定時工作制有沒有加班費?加班費是怎麼計算?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海南不定時工時制的加班費計算

  對於不定時工作制,一般控制在每週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如果法定假日安排加班的,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工資標準的300%,也就是一般沒有雙休日加班需支付工資200%的情況。

  原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規定,企業對於符合條件的職工,需要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履行申請報批手續。

  首先不定時工作制需要批准,如上所述。其次,不定時工作制有嚴格要求,用工單位必須到勞動部門審批,且在單位時間內總工時不能超過法定的總工時。也就是說,一般加班是沒有加班費的,但是隻能依據總工時來要求。

  例如:2008年4月1日實施的《天津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行政許可規定》第16條規定:“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勞動法》第44條第***三***項***即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的規定支付工資。

  也就是說,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只有在法定節假日被安排工作時,才有加班費。

  不定時工時制加班費的規定

  不定時工作制,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需要連續上班或難以按時上下班,無法適用標準工作時間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而採用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1994年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三條就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由於不定時工作制無法按時上下班,也沒有辦法按照上下班時間計算出勤,所以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是無法統計的,不需要遵守每天工作8小時的要求,也不存在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和雙休日加班的問題。通俗地說,不定時工作制是沒有工作日和雙休日加班的。

  但是不定時工作制有法定節假日加班。因為法定節假日是工作即發加班費的,無需累計工作小時。所以不定時工作制崗位遇見法定節假日中也要提供勞動的,按照實際工作小時數計算加班費。

  由於不定時工作制與標準工時制有很大的區別,所以凡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必須得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同意。現在不定時工作制的審批要求很高,按照《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基本鎖定在以下幾種情形:

  ***一***企業中的高階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從上述要求來看,公司內部全員實性不定時工作制是不可能的。如果你們的公司沒有得到勞動行政部門同意,擅自實性不定時工作制的話,那所有超過標準工時制的工作小時都必須如實補發加班費。

  1994年至今,不定時工作制度在實行過程中,也存在不少的問題,所以2012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特殊工時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希望規範不定時工作制的申請和實施。其中,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範圍調整為以下範圍:

  ***一***對企業經營管理負有決策、指揮等領導職責的高階管理崗位,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監事等;

  ***二***勞動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時間且無考勤要求的技術、研發、創作等崗位;

  ***三***需要機動作業、由勞動者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時間的外勤、推銷、長途運輸等崗位。

  同時,為了遏制經濟領域內大量申請不定時工作制,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不正常現象,這次的徵求意見稿第六條增加了對不定時工作制工資的限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其年工資報酬不得低於企業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不定時工時制加班費計算案例

  案情介紹

  日前,勞動者李某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要求某貨運公司依法支付其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間在工作日、休息日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資。接到投訴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受理並立案查處。

  通過實際調查,發現李某在該貨運公司從事駕駛員工作,而該貨運公司針對駕駛員等崗位申請了不定時工作制,且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並告知了員工。從該公司提供的工資表上看,李某的工資構成專案包括工齡工資、基本工資、崗位津貼、各類補貼、出車獎、全勤獎、交通費、通訊費、加班費、高溫費***僅限高溫季節***等。據該公司人事部門負責人張某介紹,因駕駛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根據政策規定無須支付平時工作日以及週末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資,只需要支付其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資;對於不定時工作制員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該公司按照員工日工資標準的2倍支付加班工資,另外再安排一天調休。而李某認為,若其法定休假日加班,該公司不能安排調休,只能支付加班工資。

  經辦監察員根據《勞動法》以及《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等相關規定向該公司人事部門負責人進行了宣傳解釋,要求其按照規定向投訴人李某補發加班工資差額部分。

  那麼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用人單位是否應當且如何支付加班工資

  根據政策規定,對於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可以不受《勞動法》第41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當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員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從這個角度出發,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即不存在平時工作日以及週末休息日加班的概念,也談不上平時工作日、週末休息日的加班工資了。

  但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員工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同時,由於法定休假日具有不可替代性,對勞動者的意義也不同於普通工作日或者休息日,因此法律政策並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可以像在休息日工作那樣安排補休作為加班補償方式之一;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用人單位不能通過安排調休進行補償,而必須支付加班工資。

  基於上述分析,在本案中,該貨運公司支付李某法定休假日2倍的加班工資、同時安排調休1天的行為,是不符合政策原意的,該公司應當補足李某剩餘1倍的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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