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計劃生育假期有哪些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5日

  計劃生育休假並不是單獨指女職工產假,而包含了婚假、女職工產假、宮內放節育環、取節育環、計劃生育人流及引產多種假期,而女性職工視情況可依法享有假期。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計劃生育假期規定介紹,歡迎檢視。

  2017計劃生育休假規定

  1、婚假:凡符合婚姻法規定的休假3天,年滿23歲3個月的女性及男方為初婚者可享受婚假共計23天***要參照身份證、結婚證及男方單位的婚育證明***。

  2、女職工產假:正常產假為90天***可在產前休15天***,難產增加15天***手術助產***;多胞胎增加14天;晚育假增加15天;領“獨子證”後增加30天。產後結紮輸卵管的另增加21天假。女職工懷孕滿7個月~產後小孩未滿1週歲,暫停上夜班,每4小時內給哺乳時間40分鐘。

  3、宮內放節育環:自手術之日起休假3天,7日內不得安排重體力活。

  4、取節育環:休息1天

  5、計劃生育人流及引產:妊娠 < 2個月流產休15天;妊娠大於2個月~4個月流產的休30天; 大於4個月休產假42天。

  2017計劃生育假期規定

  1、取消晚婚晚育假期。凡符合婚姻法規定的休婚假3天。

  2、宮內放節育環:自手術之日起休假3天,7日內不得安排重體力活。

  3、取節育環:休息1天

  4、計劃生育人流及引產: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5、產假:

  2016年取消了晚育假期、獨生子女假期,但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雖然各省份的標準都不同,但大多數省份除了國家規定的98天之外,延長產假60天,還明確規定配偶的陪產假。

  江西規定,符合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產假60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15日。

  寧夏則規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原來98天產假基礎上,增加產假60天,並給予其配偶25天護理假。如果按照夫妻合計,可共休假183天。

  北京等地規定,符合規定生育的女性產假可從國家規定的98天增加30天,共128天;並增加配偶產假15天。

  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合法生育獎勵增加50天,由此產假增加到178天。自2016年9月29日公佈起開始施行。

  在此之前,廣東省女性職工的產假均為128天,其中包括98天順產假和30天獎勵假,剖腹產等難產的情況可增加30天;也就是說如今獎勵假已延長至80天之後,產假最少可享受178天,剖腹產等難產的情況則在產假基礎上增加30天,論基礎產假,數廣東的208天為最長。此次修改中,陪產假沒有作調整,仍為15天。

  另外,根據新條例,廣東目前正在休產假的女職工也可享受50天的延長假。即2016年9月29日後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條例規定享受80日的獎勵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經休完的,不適用新條例。

  國家計劃生育假相關規定

  假正常產假98天:晚育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

  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或引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4個月以下流產的,產假為15天,其中患宮外孕的,產假為30天。

  1、產假憑有效《準生證》申請享受,在規定期限內一次性使用。

  2、產假規定、生育津貼標準,執行國務院619號令、重慶市政府令第181號令。

  3、請產假需提交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原件及影印件。產假證明需在產後1周提交到行政部作考勤處理及備案。未提供產假證明但已休假,休假期間考勤將視為病假處理,待證明提交後方可按產假計算。

  4、保胎假:保胎假是指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懷孕女職工,經醫師診斷出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資可按病假工資標準發放。然保胎假並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只在原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覆函》中有所指出。

  原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覆函》指出:

  一、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

  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6個月後領取疾病救濟費的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時可以從生育之日起停發疾病救濟費,改發產假工資,並享受其他生育待遇。產假期滿後仍需病休的,從產假期滿之日起,繼續發給疾病救濟費。

  三、保胎休息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時間應與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時間合併計算。

  四、不按計劃生育懷孕的女職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時的待遇,仍按省、市現行的有關規定辦理。原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覆函》適用於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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