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對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的相關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當勞動者在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時候,都需要收取一定的費用。那麼,勞動能力鑑定費用是如何規定的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的規定,希望能幫到你們。

  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的規定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鑑定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省物價、財政和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標準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鑑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因病、非因工負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鑑定費,由用人單位或個人承擔;委託鑑定單位的勞動能力鑑定費,由委託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或個人申請再次鑑定,再次鑑定結論與原鑑定結論一致的,鑑定費由申請方承擔;再次鑑定結論與原鑑定結論不一致的,鑑定費由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承擔。

  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的流程

  1、職工發生工傷並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後,在停工留薪期內治癒或者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或者停工留薪期滿仍不能工作的,可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2、職工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原則上應當經過系統治療和康復治療一年以上,病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方可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未經系統治療的或傷病情未穩定的,不予受理。特殊疾病或離休幹部視情況而定。

  3、用人單位應當為因工受傷和因病、非因工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用人單位拒不為工傷職工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可以憑《工傷認定決定書》直接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自由職業者因病或者非因工受傷喪失勞動能力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其填報的《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經被鑑定人檔案管理部門蓋章確認後,由被鑑定人或其直系親屬、法定監護人直接提出。

  4、鑑定收費:鑑定費280元/次,疑難病例300元/次***收費依據:蘇價費[1996]156號***;醫療輔助檢查費按物價部門的規定由醫院收取:

  ***1***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符合《南京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的鑑定費及鑑定過程中進行必要醫療檢查的費用,由統籌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勞動能力鑑定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2***申請再次鑑定的鑑定費由申請人墊付,再次鑑定結論與原鑑定結論不一致的,鑑定費由統籌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申請複查鑑定的,鑑定費由申請人支付。

  特殊傷病情況需額外提供的資料

  ***1***精神疾病需額外提供由專門的精神病醫院開具的《醫學精神病鑑定書》原件及影印件。

  ***2***智慧損傷需提供智商、記憶商測定報告。

  ***3***聽力受損需提供電測聽、帶值,的聽覺誘發電位檢測報告。

  ***4***工傷職業病需提供指定醫院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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