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傷殘等級鑑定的流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你對傷殘等級鑑定有了解嗎?你知道傷殘等級鑑定的流程是什麼嗎?你知道應該去哪些做鑑定嗎?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到你們。

  傷殘等級鑑定的流程

  一、組織鑑定

  1、實行當面鑑定制度,由市勞鑑辦通知被鑑定人到指定地點、接受鑑定組專家的臨床診察和鑑定,被鑑定人必須隨帶x光片、ct片、各種檢查報告單等備查。

  2、每次鑑定須有3人或3人以上鑑定組專家參加,鑑定結果由3位鑑定專家共同作出,並簽署姓名。

  3、市勞鑑辦認為必要時,可在專家鑑定後的7日內組織核查或社會調查,到被鑑定人單位、居住地或醫院進行調查、核實情況。

  二、鑑定結果

  1、鑑定結果在鑑定後的7日內作出,並由市勞鑑辦通知被鑑定人單位、被鑑定人本人領

  2、依據國家標準***gb/t16180—1996***《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鑑定結果分10個等級,其中傷殘1—4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傷殘5—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傷殘7—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三、重新鑑定

  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對市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持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鑑定書後15日內,向省勞鑑委提出重新鑑定。省勞鑑委的鑑定結果為最終結論。

  四、複查鑑定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職工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傷殘等級鑑定機構

  勞動鑑定機構的組織形式一般為“勞動鑑定委員會”,在有的中小型企業稱為“勞動鑑定小組”。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一般由勞動、衛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的主管領導組成。少數地方還吸收物價、民政等部門的同志和大醫院院長參加。勞動鑑定委員會主任大都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主管領導擔任或由市、縣的政府負責人擔任。 省、市、縣三個層次的勞動鑑定委員的職責範圍各有不同:

  1、縣***縣級市***勞動鑑定委員會職責範圍:

  ***1***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勞動鑑定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級勞動鑑定的工作制度;

  ***3***對於縣所屬單位的勞動鑑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按有關規定對需要進行勞動鑑定的本縣所屬單位的職工進行勞動鑑定。

  2、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小組***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勞動鑑定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

  ***2***收集、整理、儲存職工傷亡事故、職業病的有關資料,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和工傷檔案;

  ***3***準備上報所需材料,做好勞動鑑定案件的上報工作;

  ***4***協助企業做好傷、病、殘職工的管理工作。

  3、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職責範圍: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勞動鑑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地區勞動鑑定工作的規章制度;

  ***3***對全省各級勞動鑑定組織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處理全省各地、市呈報的勞動鑑定的疑難、爭議案件。

  4、地***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的職責範圍:

  ***1***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勞動鑑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

  ***2***制定本級勞動鑑定的工作制度;

  ***3***對下級勞動鑑定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實行地***市***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對於因工因病致殘退休的職工,進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和審批;

  ***5***處理各縣***縣級市***或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呈報的勞動鑑定的疑難、爭議案件。

  傷殘等級鑑定時間

  工傷一般是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

  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舊傷復發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治療終結前提出。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緻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被鑑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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